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中,因该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刘*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蒋**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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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霍*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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