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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的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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