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雷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延安**业局某某林场与本场某某管护站站长杨*签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合同书规定管护站长对其管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安全负责,监督护林员坚持每天巡山。2013年6月17日,杨*代表某某林场与护林员雷某某签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合同书规定护林员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案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杨*与雷某某上山巡查时发现雷某某管护责任区68林班柏树被人喷漆做了标记,有被盗隐患,即向主管副场长和场长汇报,主管副场长要求杨*、雷某某将68林班重点管护。2013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曹某某、李*、贾某某、李*某4人为实施盗挖柏树行为动用铲车,修了一条长380米、宽5米的道路至68林班被作标记的柏树前,又在68林班动用吊车1辆、大货车8辆,面包车2辆,雇用9名工人用油锯、铁锨盗挖柏树18棵,2014年6月12日曹某某等4人被富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作有罪判决。

在曹某某等4人盗伐林木过程中,正处防火期,按岗位职责规定必须坚持每天巡山,而负有管护职责的站长杨*和护林员雷某某违反管护合同规定,不履行岗位责任制,不上山巡查,致使其管护区内的国有柏树18棵,折合立木材积3.246立方米被盗伐,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属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杨*、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延安**业局某某林场与本场某某管护站站长杨*签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合同书规定管护站长对其管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安全负责,监督护林员坚持每天巡山。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杨*代表某某林场与被告人雷某某签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合同书规定护林员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案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杨*与雷某某上山巡查时发现雷某某管护责任区68林班柏树被人喷漆做了标记,有被盗隐患,即向主管副场长和场长汇报,主管副场长要求杨*、雷某某将68林班重点管护。但被告人杨*、雷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坚持每天上山巡查,致使2013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曹某某、李*、贾某某、李*某4人为实施盗挖柏树行为,公然动用铲车,修了一条长380米、宽5米的道路至68林班被作标记的柏树前,又在68林班动用吊车1辆、大货车8辆,面包车2辆,雇用9名工人用油锯、铁锨盗挖柏树18棵,2014年6月12日曹某某等4人被富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作有罪判决。

在曹某某等4人盗伐林木过程中,正处防火期,按岗位职责规定必须坚持每天巡山,而负有管护职责的被告人杨*和护林员雷某某违反管护合同规定,不履行岗位责任制,不上山巡查,致使其管护区内的国有柏树被盗伐,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属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身份职务证明证实,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1993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站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管护站辖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及检查、指导、监督本站护林员工作。

2、被告人雷某某身份职务证明证实,雷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1990年12月参加工作,2010年3月至今任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护林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某某林场12责任区(包括68、69、71、72、73、74、75共7个林班)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要求每天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查,履行防止盗伐、滥伐的职责。

3、到案经过证实,杨*、雷某某系富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

4、证人某某林场副场长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早上6点50左右,桥**分局的人电话通知他,说某某管护站红石梁山上的柏树被人偷了,让林场的人赶紧到现场。他到现场看到大小12辆车,有1辆铲车、1辆吊车、8辆山西籍大货车、还有2辆面包车,其中有2辆货车装满了而且已经盖上篷布,还有1辆货车装了1、2根柏树根,还未装满,其余5辆货车都是空的。现场还有一些挖出一半根的柏树,新推的路直接就修到被挖的柏树跟前,吊车在新修的路上可以开到柏树跟前就把柏树吊起来装到大货车上。新推的路他看有好长一段。桥北林业局给某某林场划分确定了15个责任区,配30名护林员,要求每个责任区由2名护林员管护。某某林场和护林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由杨*代表某某林场与雷某某签订了岗位目标责任书,她的管护范围是12责任区有68、69、71、72、73、74、75共7个林班。雷某某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她就应该把合同上责任区范围的林班管护好。当时案发地是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68林班,站长是杨*,护林员是雷某某。雷某某要对她责任区内的林班森林资源安全负责管护,按规定她每天必须到所管护林班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杨*作为某某管护站长有对他管护的责任区域的森林资源安全负主要责任,同时还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工作的职责。被盗现场规模很大,如果杨*和雷某某每天到其林区内进行巡查就会及时发现柏树可能被盗,68林班柏树被盗,杨*和雷某某都有责任。

5、证人某某林场副场长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早晨7时左右,王某某场长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某某管护站后山偷的挖柏树。快8点时他们赶到现场。到现场时桥**分局的人已经在现场,他看到往现场走的路是一条新推的路,大货车可以通过,有5米多宽一直通到被挖树的跟前,同时现场还有吊车1辆,铲车1辆,面包车2辆、大货车8辆,共12辆车。看到面包车上有3、4个人。68林班是某某管护站护林员雷某某管护,管护站长是杨*。2013年10月左右杨*给他说,有人在某某管护站山上的柏树上喷了漆做了记号,有人可能偷的挖这些树哩。他就向王某某场长汇报了这事,王某某和他一起到某某管护站给杨*专门强调,让某某管护站的人重点防范这个区域,防止这些柏树被盗。被盗现场规模大,如果杨*和雷某某能够每天到其管理区内进行巡查就会发现,最终68林班发生被盗,杨*和雷某某都没尽到管护责任。因有柏树被喷漆作记号的安全隐患,他就和王某某场长专门到某某管护站给杨*强调,让其组织护林员雷某某将68林班作为重点,天天巡护,而且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国家和桥北林业局规定的防火期,《护林员工作岗位责任制》更加明确要求护林人员要在防火期内坚持天天巡查,盗窃柏树的犯罪分子又是铲车修路,又是吊车、大卡车装运,作为某某林场却一无所知,并未接到管护站长杨*和护林员雷某某的报告,这个事实证明杨*和雷某某没有上山巡查,有失职行为。根据某某林场和雷某某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书,雷某某的管护范围是12责任区有68、69、71、72、73、74、75共7个林班。既然雷某某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她就应该把合同上责任区范围的林班管护好。

6、证人某某林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68林班的柏树被盗,当时某某管护站长是杨*、68林班护林员是雷某某。2013年10月26日早上7点多他在单位,副场长陈某某通知他,说**安分局给他通知红石梁山上有人偷柏树,叫他们赶紧上去看一下。他和陈某某开他场面包车8点多赶到现场,也就是68林班。2013年10月初,主管副场长陈某某给他说某某管护站杨*说红石梁山上有柏树喷了漆作了标记,让他上山巡查,注意发现是否有柏树被作标记,要求他们督促某某管护站重点防范、加强巡查。他还给某某管护站长杨*安顿,让其加大对红石梁山上也就是68林班区域树木的巡查,并让其督促护林员雷某某加强对68林班巡查。他还上山巡查过几回,都没有发现新的问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是防火期,他还有本职工作要做,他就给杨*说让其督促护林员加大巡查力度,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因为68林班是雷某某的管护责任区,护林员的职责就是每天上山巡查,她的管护区发现柏树被盗隐患,她应该更加重视,而且杨*是某某管护站长,对雷某某的管护工作有监督检查职责,他已向杨*安顿过让他督促雷某某上山巡查。他也上山巡查过几次,加上是防火期,他还要到其他林区巡查,所以他不可能天天到68林班巡查。2013年10月份他知道68林班出现柏树被盗隐患后,多次安顿杨*组织护林员上山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到10月24日,杨*还给他打电话说其到68林班巡查过没有发现问题。至于杨*真实是否去到68林班他就不知道了,但其打电话说其去过了。

7、证人某某林场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早上7点多他在单位,副场长陈某某通知他,说**安分局说红石梁山上有人偷树,叫他们赶紧上去看一下。案发时某某管护站长是杨*、68林班护林员是雷某某。2013年10月初副场长陈某某给他说,某某管护站站长杨*给其报上来,有人在68林班的柏树上作了标记,可能要偷挖这些柏树,叫他督促某某管护站站长杨*,叫其督促68林班的护林员雷某某加强对该林班的巡查,要求每天上山巡查,防止柏树被盗。他多次向杨*强调,让其加大对68林班巡查,并要求其安排护林员履行职责,每天上山巡查。桥北林业局规定的,每年的10月1日到第二年的5月31日是防火期,要求护林员必须天天上山巡查。

8、证人某某林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68林班发生柏树被盗,是26日早上8点左右主管副场长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盗伐柏树,让他到现场。他是从富县赶过来,到时是26日中午12点多赶到案发现场68林班。后知道是他场职工贾某某和子午岭保护区的李*和曹某某与外边的人偷挖的。2013年10月初陈某某副场长给他、高某某、齐某某说,红石梁山上有树被做记号,有被盗隐患,让他们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排查。他和高某某还到68林班区域巡查过几回,都是稽查队长高某某带队,但却没有发现新情况。

9、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曹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富县挖树。白天他们看到要挖的柏树上有红漆的标记,晚上挖的时候,他们用手电照上看见树上都有喷漆的标记,树挖下来装车时有的树上的标记可能就被油锯锯掉了,挖树现场大概有二、三十个人,还有四、五个女的,大小车辆十二辆,有铲车、吊车、面包车、货车。动用四把油锯。挖树现场吊车的加油声、油锯锯树的声音特别大、特别吵。这次盗挖柏树的事,他是黄龙人,就这事在黄龙山林业系统的人传的比较多,人们议论纷纷,知道的人也比较多。

10、证人曹*证言证实,很多车停在现场,有他的铲车一辆,有八辆大卡车,一辆吊车、两辆面包车,有二十多个人。因为有林业内部职工参加了偷柏树,再就是动用的机械车辆多、参加人多、社会上人议论大,都谈论这个事情,社会影响肯定不好。

11、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中午大约11点左右李*给他打电话让他在芦**护站等着,李*某开着铲车就来了。12点左右李*某开铲车到芦**护站,他骑摩托把李*某领到案发地,大约3点左右。他给李*某说沿着沟*往前有些柏树,让他把路修到柏树跟前,好让大车能走过去到柏树跟前。李*某就推了100多米长。10月25日晚上7、8点时,曹某某电话让他到直罗收费站接到7辆大车和1辆吊车。他把吊车领到红石梁**,路太陡大车都上不去,他就又联系铲车把大车都拉上山。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把他的铲车包了,12点多曹某某叫他到芦村管护站有人等他。他到了后是贾某某,贾某某就把他领到山上给他说叫他在林子里修一条路,贾某某给他指的要修的路都长的树,其给他说把挡路的树都推掉。贾某某说推路的目的是为了吊树,推的路要到树跟前,大车和吊车可以开到树跟前把树装到车上。他就推了3、4个小时推到天黑,推了一条四米宽一百多米长的路。

1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2日,他和李*、贾某某到案发林班,发现有些柏树上被喷了红漆、蓝漆,这不是他喷的。被喷上漆的柏树有些他看中了,他就用手机拍了照发给货主小*。到下午2点左右他和小*到现场看了柏树,小*看上的小*就记住了。2013年10月23日,他联系李*某让其把68林班上山的路推宽、推平。中午11、12点他给李*某打电话让他去找贾某某,他叫贾某某把李*某领到山上推路。到下午5、6点时李*某给他说其把路修好了,其已经返回到家中。他联系了9个挖树工人,2013年10月25日下午5点9个挖树工人到案发地点。晚上8、9点6辆大货车到直罗高速路收费站,11、12点又到了两辆大货车。吊车是11点左右来的。

14、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证明证实,延安市桥北林业局与子午岭**区管理局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我局及下属张村驿等林场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林场的主要职责是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15、延安市桥北林业局证明证实,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

16、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证明证实,我场辖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要求护林员必须每天到管护责任区巡查。

17、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提供管护站长责任合同书、管护站长岗位责任制证实,管护站长杨*负责某某管护站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对本管护站森林资源安全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深入各责任区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的工作。

18、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提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和护林员工作岗位责任制证实,雷某某的森林管护范围为12责任区的68、69、71、72、73、74、75林班的森林资源管护。防火期内必须坚持天天巡山,坚持做好巡山记录和工作日志,对责任区森林资源工作负直接责任。

19、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提供杨*、雷某某工作手册证实,杨*、雷某某10月23日至10月26日没有巡查68林班的记载。

20、延安市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提供情况说明证实,10月26日盗伐林木案现场为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68林班,管护站长是杨*、护林员是雷某某。

21、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证明证实,2013年10月26日6时10分,我中队接群众举报,经查7时5分我中队在富县张村驿芦村沟行政村6队的红石梁上发现盗挖现场,发现各类汽车12辆、大车8辆、铲车1辆、吊车1辆、昌河车1辆、京杯面包车1辆。现场勘验,铲车新推道路长380米,宽5米多,新推的路直接到达被盗挖的柏树跟前,吊车在铲车新推的路上直接把柏树吊起装到大货车上。

22、案件照片证实,盗挖柏树现场的路面及作案运输工具大货车、吊车、铲车、昌河车、京杯面包车的照片。

23、举报及网络转载证实,曹某某等4人公然盗伐国有林木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络热议(被人民网登载,截至2014年5月6日关注量为120.8万,之后被某某网、某甲网、某乙网、某丙网、某丁网、某戊网、某某新闻中心、某戌网等转载),某某日报登载,群众信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4、延安**业局对某某林场辖区发生盗挖柏树案件相关责任人的通报批评证实,杨*、雷某某负有岗位直接责任,对杨*、雷某某通报批评问责。

25、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晚,曹某某、李*、贾某某、李*某在某某林场68林班盗伐林木3.246立方米。判决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6个月;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5个月;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千元。

26、被告人杨*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初,他在上山巡查时发现68林班内有7、8棵柏树上喷了红漆,他就认为有人要盗挖这些树给做的标记。他就及时向某某林场主管副场长陈**进行报告,然后陈**就安排他和护林员上山巡查,并安排他监督护林员每天上山去巡查。他也上去巡查过,而且他还把雷某某领到68林班让她看了被做标记的柏树了。他上山巡查后,再没有新发现。直到2013年10月26日早上7时多,他刚起床,陈**给他打电话说,红石梁山上有人盗挖柏树,桥**分局的人已经到现场了,让他赶紧组织人到现场。大概1个多小时,到8点多到现场时看到他林场的场长王某某、副场长陈**和林**某某等都到现场了。现场山上有12辆车,8辆大货车、2辆面包车、1辆铲车、1辆吊车,其中有3辆货车上已装上柏树了。被盗现场是某某林场某某管护站12责任区68林班,他是某某管护站站长,雷某某是护林员。2013年10月23日至26日,他没有到68林班巡查过,按职责要求护林员每天必须到其管护区进行巡查,雷某某10月23日至26日到68林班巡查过没有他就不知道了。他是某某管护站的站长,他的职责主要是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工作,监督护林员坚持每天巡山,对某某管护站的森林资源安全负主要责任。每一个年度某某林场都和他签订管护站长岗位责任合同,明确确定森林管护范围和面积。就是他和某某林场主管场长陈**签的,他的管护范围是某某管护站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面积9161公顷,管护期限是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桥北林业局专门制定了站长岗位职责制度,也规定了他们的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工作,对某某管护站的森林资源安全负主要责任。而且经过培训后由桥北林业局向他发了林业行政执法证,同时桥北林业局向他发上岗证,上面有他的管护职责和范围。后来知道是他场职工贾某某和子午岭保护区的李*和曹某某与外边的人盗挖68林班的柏树。

27、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0日左右,她和管护站长杨*巡查看到68林班的一些柏树上被人喷漆作了标记,她和杨*一起向林场副场长陈某某汇报了,陈**就安排林*人员调查和管护站的人蹲守,但再没有发现新的情况,并让她们管护站人员加强巡查。至2013年10月26日早上8点左右林场有人打电话说68林班柏树被盗。案发时的管护站长是杨*,护林员是她。2013年由某某管护站长杨*代表某某林场和她签订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合同上她的管护责任范围是某某林场第12责任区的68、69、71、72、73、74、75共7个林班。合同书上她的岗位职责是每天必须上山巡查她管护的某某林场第12责任区的68、69、71、72、73、74、75林班的的森林资源安全,包括防止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防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搞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等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填写巡山日志。而且某某林场护林员工作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规定“坚持经常性的巡山护林,防火期内必须坚持天天巡山”。2013年10月23日至26日她没有坚持每天到68林班查看,没有发现她责任区内有盗挖柏树的事,这是她工作失职,柏树被盗她有责任。这几天杨*去没去她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她场职工贾某某和子午岭保护区的李*和曹某某与外边的人盗挖68林班的柏树。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某某在负责桥北林业局某某林场68林班森林管护工作中,明知68林班的柏树有被盗隐患,连续数日未巡查,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林场职工内外勾结,动用吊车、铲车、货车十余台,大肆盗伐国有林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陕西日报、人民网等报刊、网络报道转载,并引起群众信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雷某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