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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边峻新、代理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白某宁、罗*等15人通过购买假医疗发票和伪造医药费用清单、诊断病历等,先后30次骗取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处)医保基金共计534452元。白某宁、罗*等人以诈骗罪分别受到相应刑罚。被告人郝某某作为该单位票据审核员,违反岗位职责,对其经办的450330元报销票据的真伪未认真审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他从2010年调入合疗办就没有被告知有辨认发票真假的工作,他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划分患者的医疗费中属于报销范围规定的费用,开始工作后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没有能力辨认发票的真假,但他是有责任的,因为毕竟经过了他的手,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这些损失不是他故意造成的,最后以其一直工作兢兢业业,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安塞县砖窑湾卫生院借调至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担任患者报销票据审核员工作以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曹*强、韩**、罗*、白**(均已判刑)、刘**、王**、张**、张**、高某尚、刘**(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住院病历、发票等虚假材料均由其审核通过,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款共计450330元。

另查明,至本案立案前,刘**、王**、张**、张**、高某尚、刘**向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全额退还骗取的医疗补助款共计74024元,已上缴国库,白**的亲属向安塞县人民检察院退还白**骗取的部分医疗补助款1238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侦查卷1第13-33页)证明,他从2010年12月调入合疗办后接了前任吴**医疗费用审核的工作,具体工作就是对参保病人住院的费用进行审核,将费用里的自费和属于他们报销范围的分开,自费的算出来有多少钱,剩下的就是报销费用,输入电脑后电脑上自动生成,只输入相关的药品费用,并不输入票据的票号,电脑也不识别。他们报销的类型分县内和县外两种,其中县内的是出院时医院直接报销了,他们在月底进行对账结算,县外住院的一般是报销人员来他们办公室进行初步登记,就是初步看一下病人的基本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合疗本、医院的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登记以后,参保人员把资料给他,他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也就是户口本、身份证、合疗本、医院的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他将上述内容审核完以后填写费用补助审批表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让报销人员也签好字后,将所有的材料交给复核人员(如果复核人员不在的时候主任签字,签完字以后再让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复核完以后,让主任签字,主任签完字以后到了月底复核员将审批表和发票进行汇总,然后交到基金会计那里,由会计负责给各乡镇医院转钱,报销人员拿审批表到乡镇卫生院领钱,审批表一式四联,报销人员拿两联。以前,他只进行过审核软件的培训,没有进行过对票据真伪辨认的培训,所以报销人员提供的票据他不会辨认真假。检察院提供的票据凡是有他的盖章都是他审核过的,直到案发才发现有问题,审核时他没有对票据的真假进行核对,只是核对了发票的金额和住院的日期,他们每天要对大量的票据进行审核,各个医院的票据格式不一致,也没有防伪标识,外调工作也没有很好的开展,外调工作就是指,如果遇到大额报销(3万元以上)或外伤,就向病人所在的政村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询问该病人是不是该村的人,是否住过院和受伤的原因,没有及时和医院进行核实的主要原因是市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听说各大医院也没有配合合疗单位查询的义务,也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查询的部门,他们也不知道如何联系。自从他进入单位,初登记人员有过张**、王*、郭*,复核人员是成某华,主任是张**。在他审核的过程中,有一次一个报销人员拿来的发票纸质很毛草,感觉不正常,而且是大额费用,他感觉不放心就给主任拿过去了,后来再没有见到这个票,具体主任怎么处理他不知道,再没有发现类似的票据。司法机关已查明有参保人员使用假发票诈骗合疗基金,是因为他没有发现票据的真假造成的,他作为审核人员应该有一定关系。

2、证人张**(系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的陈述(侦查卷1第35-40页)证明,她是安塞县合疗办的主任,他们的工作流程是对报销人员拿来的相关材料先审核后复核,最后由她签字审批,她审批后没有什么问题就签字,交财务人员,如果发现问题她就打回去。审核人员要对所有审批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复核人员把审核好的票据进行粘贴,也要逐项进行核对。审核、复核人员也要对票据的真伪和金额进行核对。大病告知制度是指患者要在住院72小时内告知他们所住医院、科室及患病情况,由于有农民不懂政策为此事上访过,经县政府领导过问后,要求取消这项制度,他们在具体工作中也没有执行。有关票据方面的问题,比如票据的颜色、纸质的薄**某某向她反映过,有问题的都打回去了,并且批评教育过农民。

3、证人成某华(系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员)的陈述(侦查卷1第42-54页)证明,他们单位的报销流程是审核员郝某某先审核,之后由她复核,最后由张**主任审批,但是实际操作流程是郝某某先审核,后由张**主任审批,最后由她复核,到了月底她从网上将乡镇的县外住院报销人员单子调出来,乡镇上管合疗的人员来他们单位和她对账,对的内容就是病人的姓名、就医的医院、及报销的金额,对完后乡镇上的合疗人员把单子拿回去,之后农民就可以在乡镇领钱了。复核就是看医院的结算票据,再就是看一下审批表就等于是对账,用结算票据上的信息与电脑上的对比,看信息资料录入是否正确,主要看金额、姓名、医院的名称录入是否正确。郝某某审核后,电脑进入她的程序,她用纸质的资料与电脑信息对比,信息吻合就电脑确认,复核程序就算完成了。在她对账的时候,她只看电脑传过来的东西,有没有结算收据的票号她没有注意。检察院提供的有两张同样票号的票,她在复核时没有注意,因为不是同一天报的,也没有认出真假。

4、证人张**(系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的陈述(侦查卷1第56-63页)证明,他们单位报销流程是第一步先到郝某某和高**那里,如果是三万元以上要先到办公室登记,郝某某审核之后,就是主任张**审批签字,审批表一式四联,给病人一联,完了以后结算收据,审批表给到成某华手中,成某华登记,分类后再给基金会会计孟*梅手中,孟*梅负责结算报销。三万元报销他们外调后由郝某某审核。

5、证人曹**的陈述(侦查卷1第67-81页)证明,2010年底,他二儿子曹**检查出患有尿毒症,他先后到延**院、西**医院,西交大第二附院治疗,花费了大约100多万元,为了给儿子看病他先后七次买了601198.15元假发票,在安**疗办先后几次共报销了183434元,都是通过他女婿韩*峰报的。(与证人韩*峰、李**、曹**的陈述相互印证,侦查卷1第83-99页)

6、证人罗*的陈述(侦查卷1第130-135页)证明,2011年因他患尿毒症到西**一附院看病,他先后从一个陌生女手里买了三次假发票,分别是81227.5元,108476.87元,110174.33元,他拿上都在县合疗办报了,共报了11万左右,但是签字的时候因为他不在安塞,是他妻子刘*和他姐罗*玲签的,他签了一次,他姐签了一次,他妻子刘*签了一次。他听卖发票的人说,和他患一样病的人拿假发票报销,合疗办的人认不出真假,他就去报了,结果顺利的就报出来了。(与证人罗*玲、刘*的陈述相互印证,侦查卷1第137-144页)

7、证人白**的陈述(侦查卷2第2-4页)证明,2010年他儿子白**因患有尿毒症,先后住院看病花了近60万元,他就向一个叫王*的人买了两次假发票,第一次是花了大约1000元,买了19万多,第二次花了500元,具体买了多少他记不起来了,后来他让白**也和王*买过几次,花了五六百元,假票据都是他通过班车从西安捎回来让他老婆李**拿到合疗办报的。(与证人李**、白**、李**、王*平的陈述相互印证,侦查卷2第6-21页)

8、证人刘**的陈述(侦查卷2第48-50页)证明,因他患白癜风病,花了许多医药费,他就在一个卖发票的手里买了四万多元的票据,在安塞县合疗办报了一万三千多元。他把这些买来的发票和看病资料拿到县合疗办,那里的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就让他把资料放下并让他在一张单子上签字,他就让人家替他签了名字,让他过一段时间到招安卫生院领取,过了一段时间他到招安卫生院领了一万三千多元。他当时没有给合疗办的人说票是假的。

9、证人刘**的陈述(侦查卷2第52-54页)证明,2011年2月他给老婆王**在西安看病,买了51030.35元的假发票,回来在安塞县合疗办报了,共报了16503元。2011年3月份,他把他买来的假手续拿到县合疗办,他们什么也没有看,就给他出具了患者费用补助审批表,字是李*艳签的。

10、证人李**的陈述(侦查卷2第56-59页)证明,她在她姨张**的安排下到县合疗办和她的亲戚报过两次费用,到了合疗办先把东西给了208房间的工作人员登记,然后拿到209室的工作人员那里审核,她就看见审核人员先在电脑上操作了一顿,然后他就拿着资料找领导审批去了,一会他就拿来说领导审批好了让签字,她就签了字,但是她不管领钱的事。她拿去的发票一张是张**的,一张是不是王**的她不知道,但当时是她签的字。

11、证人刘某利的陈述(侦查卷2第61-63页)证明,他给他姨张**在西安看病的时候,花了400元买了一张发票,回来后李**把他带到合疗办,最后报了9000多元。合疗办的一个男工作人员让他先把资料放下,具体情况他不记得了,还打出一张单子让他签字,他让李**替他签了字,合疗办的人让过一段时间到招安医院领钱,过了一段时间他就领到9000多元。

12、证人张**的陈述(侦查卷2第65-68页)证明,2011年冬天,他在西安看病花了两万多,他就花了300元买了45587.67元的假发票,在安塞县合疗办报了14185元。他把买来的资料拿到合疗办,合疗办的工作人员看了以后就让他把资料放下,在一张打出来的单子上签字,他写字不好就让旁边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替他签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在招安卫生院领了钱。

13、证人高某明的陈述(侦查卷2第70-77页)证明,2012年8月份,他在西安花了2200元买了29000元的假票,在县合疗办报销了13234元。他从西安回来以后就把报销所要的东西给了合疗办的郝某某,郝说10000元以上的发票要领导批了,就把他的票拿上让主任张*燕批去了,过了一会郝说领导批了,让他签字,他就签了字,过了一个月就在招安卫生院把钱领出来了。

14、证人刘某东的陈述(侦查卷2第79-81页)证明,2012年,他给大女儿刘**在西**院看病的时候,花了600元买了一张两万元的发票,2012年4月份他把发票拿到县合疗办,先在一个办公室登记,后又拿到郝某某的办公室,郝看了以后出具了患者费用补助审批表,让他到建华卫生院领钱,过了两个月他领到7278元。合疗办的人问他在哪里看的病,他说在西**院看的,再什么也没有问。

15、被告人郝某某审核虚假票据报销费用统计表及曹**、罗*、白**、刘**、王**、张**、张**、高**、刘**九人使用假发票报销票据复印件证明,该九人使用虚假票据骗取被告人郝某某审核报销的费用分别为,曹**骗取206228元,罗*骗取124028元,白**骗取46050元,刘**骗取13607元,王**骗取16503元,张**骗取14185元,张**骗取9217元,高*尚骗取13234元,刘**骗取7278元,以上共计450330元。

16、安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曹某强、韩**、罗*、白**、李**、白**因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医疗费构成诈骗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由王*平代白**退赔涉案款12383元,该款项由被告人郝某某审核。

17、西**院病案室情况说明一份(侦查卷2第94-95页),患者李**(曹*存案),李*平(白*宁案)、王**(白*宁案)、张**、张**、刘**、高*尚住院信息等均未在该院住院治疗过;第四军医大唐都医院医保办公室情况说明一份(侦查卷2第96页),2010年以来,李*花、史**未在该院住院治疗;西安交通**保合疗办公室证明一份(侦查卷2第97页),经核查,白*宁(856425、856425、840865、840865、840865)、罗*(866792、940729、947026)、曹*存(883202、893265、913580874592、940194、883202、975313)、曹*强(961767)、李*莲(909208、929806)共18份住院信息与该院住院号患者姓名、住院日期、住院费用、住址等信息不符;西安交通**保合疗办公室证一份(侦查卷2第98页),经查,刘**(65060)、王*琴(58963)住院信息与该院住院号患者姓名、住院日期、住院费用、住址等信息不符。

18、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六份(侦查卷2第106-117页)及情况说明、票据各一份(补充证据),犯罪嫌疑人刘**、王**、张**、张**、高某尚、刘*东案发后及时向安塞县人民检察院退还了涉案款,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六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已将该六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款共计74024元上缴国库。

19、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2011年3月4日会议记录一份(侦查卷2第118页)证明,张**主任主持全盘工作;郝某某负责网管、县外直通车、3万元以上大额报销审核;成某华负责门诊慢性病、住院复核工作。

20、2009年12月,安**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安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及2012年2月,安**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安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侦查卷2第119-156页),两文件均明确要求严格监督农村合疗基金管理。

21、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参保农民县外住院费用审核情况说明一份(侦查卷2第157页),2011年及2012年审核人员均为郝某某,审核程序为:参保农民在县外就医的,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资料先由审核人员郝某某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资料的真实可靠的按规定进行报销结算,结算完成后由成某华核对,核对无误后送张**主任审批,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送财务室存档,由财务室将报销资金从单位的支出账号转至所属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代付报销款。

22、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审核人员职责一份(侦查卷2第158页),明确规定,审核人员需审核参合农民在县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的票据真伪发票金额。

22、安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一份(侦查卷2第161页),被告人郝某某系安塞县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干部)。

23、安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介绍信存根一份(侦查卷2第162页),被告人郝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调至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处。

24、安塞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份(侦查卷2第163页),2013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由安塞**卫生院借调至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处。

25、户籍证明。

26、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接收涉案款物收据七份(侦查卷2第99-105页)证明,王*平退款12383元,刘*平退款13607元;王*琴退款16503元;张**(张**)退款14185元;刘*利退款9217元;高某明(高某尚)退款13234元;刘*东(刘*利)退款7278元。

27、安塞县合疗办情况说明一份(补充证据),该单位成立后,上级主管部门从未开展过有关票据真假鉴别的学习培训,也没有相关进行鉴别的仪器,2014年8月份,延安市的医保软件统一更换为全省医保软件,实现了与省级定点医院的联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县外住院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核住院手续及票据真伪的职责,致使部分参保住院病人及家属利用伪造的发票、住院病历等材料骗取经其审核的医疗补助基金款450330元,司法机关虽已追缴其中86407元,但直接经济损失仍达363923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调入本单位后未被告知有鉴别发票真伪的工作,因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农村合作医疗审核人员职责中明确规定,审核人员有审核县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的票据真伪的职责,故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成立后,上级主管部门从未组织关于鉴别票据真伪的专业培训,也未配备鉴定发票真伪的仪器等客观原因,被告人郝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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