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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左右,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部分群众陆续在商南县气象站附近(小地名黄家坡小梁岗)修建空墓。被告人李*甲未认真履行执法巡查职责,致使群众修建空墓行为长期处于无效监管状态。2013年3月份李*甲发现后,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仅给其主观领导进行汇报,并于2013年3月11日向商**政局、城关镇政府发出建议查处函,之后既未同民政局、城关镇协调处理,也未履行其本职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导致违法修建空墓长达数月之久,所建空墓数量达170余座,该事件最终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网、中国日报网、环球网、腾**博、新**博、网**博、搜**博、百度新闻、华商论坛等几十家媒体曝光,网络转载达700余次,总点击量超过379000余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案件交办函;李*甲任职文件、商**编办(1997)15号、(2002)19号文件、商南**源局(2012)45号文件、(2013)103号文件;商南县空墓穴事件舆情报告、商南**源局证明、商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图;现场勘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人党某、祁某某、李*乙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监管巡查职责,致使大面积违法建造空墓并被多家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称认为,商南县气象站附近群众建空墓之事是2013年3月份其在巡查时发现,并及时向主管执法监察大队的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后执法大队研究认为,乱建坟墓土管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不足,执法主体应是民政部门,为此,县国土局于2013年3月11日分别向民政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建议对县气象站片区擅自建坟墓进行查处的函。他认为,他已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函发出后,他未及时与民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查办结果,由于他工作措施不力、监管执法不到位,导致此事被媒体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左右,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部分群众陆续在商南县气象站附近(小地名黄家坡小梁岗)修建空墓,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甲带领执法大队人员巡查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主管执法大队副局长进行了汇报,主管副局长又将此事向局长进行了汇报。后主管副局长向执法大队队长李*甲提出三条要求:一是执法主体应属县民政局,执法大队以县国土局名义向县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发函告之;二是执法大队先调查、摸清底子;三是执法大队督促县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并参与协查。2013年3月11日,执法大队以县国土局名义分别向县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发出关于建议对县气象站片区擅自建坟墓进行查处的函。县民政局未回复,被告人李*甲也未按照要求积极同县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协调沟通,也未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违法修建空墓行为持续数月,修建空墓达170余座,该事件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网、中国日报网、环球网、腾**博、新**博、网**博、搜**博、百度新闻、华商论坛等多家媒体曝光,网络转载达700余次,总点击量超过379000余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2013年9月中旬,群众违法修建的空墓被拆除,恢复了土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交办函证明,2013年9月13日,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将被告人李*甲涉嫌渎职犯罪线索指派由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进行查处。

2、商洛市国土资源局(2011)8号、商南县国土资源局(2012)8号文件证明,被告人李*甲于2011年11月27日被任命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3、商南**委员会商编办发(1997)15号文件、(2002)19号文件证明,商南县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为事业单位,隶属县土地管理局。

4、商南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5月2日下发的商国土*(2012)45号文件证明,国土局实行执法监察干部巡查督察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巡查的主要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案件,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对拒不改正的及时立案查处,要求监察执法大队每周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下发停工通知予以当即制止,并进行事后跟踪巡查,防止违法行为蔓延,对巡查发现拒不停工的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案件,要求在3天内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商南县**组办公室商殡管办发(2012)01号文件证明,县国土部门负责处理对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建造坟墓的查处工作。

6、商南县公安局关于空墓穴事件舆情报告证明,商南县空墓事件于2013年9月4日在华商网发布,后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达700余次,总点击量超过379000余次。

7、商南**源局关于气象站附近建空墓占地情况说明证明,乱建空墓的地点位于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洋桥组、小河组的集体土地,其土地类型为林地,用途为建设预留地。

8、城关镇东岗村关于拆除乱建坟墓相关费用情况说明证明,拆除空墓,共花费20400元。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9月13日经市检察院反渎局和县检察院反渎局侦察人员对东岗村黄家坡组小梁*非法建造空墓现场进行勘查登记,共建造空墓穴数量为171座。

10、商南县国土局(2013)16号建议函证明,商南县国土局于2013年3月11日致函县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建议民政局对群众在气象站片区擅自建造坟墓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城关镇加强管理。

11、证人党某证言证明,他在国土局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3年3月份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城关镇东岗村村民乱建空墓情况后,李*甲及时向他进行了汇报,因事情比较严重,他又向局长进行了汇报,后他根据局长的指示并向李*甲作了安排,一是向民政局、城关镇发函;二是执法大队先调查,摸清底子;三是执法大队督促民政局、城关镇并参与协查。按照规定,群众在建设预留地乱建空墓,应该属国土局监管范围,应当将问题调查清楚,搞好第一手材料,但执法大队只是向相关部门发了函,没有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查处,由于执法大队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造成修空墓事件在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负有领导责任。

12、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他任东**委会主任,当地群众在气象站乱建空墓一事,民政局田**在2013年清明节前后一天给他打电话并一起到现场查看,后田对他说,让他做老百姓的工作,不让再建了,对建好的空墓要栽树种草给遮挡起来,他开村组干部会时也进行强调,但土管部门没有说过此事。

13、证人李*乙证言证明,他任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在2013年3月份,他收到过一份县国土局送达的建议对乱建坟墓情况进行查处的函,他将文件传阅给领导,具体办理情况他不清楚。

14、被告人李*甲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在执法巡查发现部分群众在建设预留地上违法修建空墓问题后,仅作汇报和给相关部门发函了事,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职,导致群众违法建造空墓行为持续数月,大面积建设预留土地被占,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曝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事发后,能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拆除了空墓,恢复了土地,消除了社会影响。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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