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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闵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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