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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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