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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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