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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代理检察员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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