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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受贿、滥用职权,刘**诈骗、行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受贿、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刘**犯诈骗、行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辽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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