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刘*甲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诉公诉(2014)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刘*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路冰辉、李*出庭出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刘*甲及其辩护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任煤机厂南侧地块二期征收小组组长期间,受被告人刘**的请托,为刘*乙(另案处理)于2012年5月28日从贾某某手中购买的闲置多年的鸡舍进行营业用房的认定提供帮助,赵某某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是刘*乙所购买的鸡舍没有营业,而帮助其购买的鸡舍填写了“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表”和“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报相关部门进行营业用房认定。在此期间,刘*乙为了自己所购买的鸡舍能够顺利的按照营业用房进行征收,通过刘**送给赵某某10万元钱,2012年7月,赵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通过刘**返还给刘*乙,而贾家也多次上访告状。经查,该房屋是刘*乙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多年未经营的养鸡场,刘*乙以其表姐刘*丙的名义在西**商局违规办理了辽源**殖场的营业执照,该房屋在征收过程中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的相关规定,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用房。房屋以营业用房征收后,经评估刘*乙购买的房屋总价值人民币1,100,350.00元。刘*乙共获得征收补偿款现金人民币602,525.00元,剩余价值同时置换仙城新居70平方米4套住宅楼。2014年6月6日经辽源**住建局委托,辽源市**有限公司对刘*乙购买的房屋以非营业用房重新评估认定,实际征收价值为人民币455,30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刘*甲相互勾结,在棚户区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1)出具的工商认定表、评估表,最终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2)房屋征收期间,房屋买卖属正常现象,征收人员对此无法掌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甲无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甲在本案中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身份要件;(2)刘*甲不具备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即不具有职务、职权行为特征。本案的构成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即公职性,本案被告人与赵某某以私人交往关系接触两次,自身未参与本案的具体事项当中,故不存在相互勾结行为,亦不具有公职行为,只是出于好意帮忙。综上,被告人刘*甲不具备主体身份、涉案情节不具有职务、职权行为特征,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西安区人民政府公示:征收煤机厂南侧、仙**6委地块。同年4月28日正式公告征收该地块,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同年5月初,贾某某(煤机厂南侧被征收户)持多张辽源煤矿机械厂自建住房、鸡舍等相关批件找被告人赵某某(时任煤机厂南侧二期征收组组长)咨询,赵某某答复,煤机厂出据的自建住房批件不能按房照使用,其闲置多年的鸡舍亦不能按营业用房认定。同年5月22日贾某某与刘*乙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贾某某将征收地段内闲置多年的鸡舍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乙。刘*乙购房后告之被告人刘*甲,并商议找工商局人员办营业执照。被告人刘*甲找到刘*丁(时任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请其从中帮忙,同年5月28日在刘*丁帮助下,刘*乙以其表姐刘*丙的名义在西**商局办理了辽源市振兴养殖场营业执照。同年6月中旬,刘*乙为使其购买的鸡舍能按照营业用房进行征收,再次找刘*甲帮忙联络赵某某。刘*甲按照刘*乙的意图送给赵某某现金10万元,请其从中帮忙。赵某某受刘*甲请托,明知刘*乙购置贾家的鸡舍没有营业,而帮助其填写了“非住宅房屋评估审批表”、“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签名确认后报相关部门认定。同年6月下旬,区住建局、工商局等相关人员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认定申请,到刘*乙所购置的鸡舍实地踏查,最终认定为;连续经营10年以上营业用房(面积392.5平方米)。同年7月下旬,赵某某将收受的现金10万元返还刘*甲,月未赵某某被调离,其征收工作全部移交。同年8月28日,接收赵某某工作的征收小组启动委托评估程序,辽源**估公司对刘*乙购置的房屋估价为人民币1,100,350.00元。同年10月22日,区征收办公室与刘*丙(实为刘*乙)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给刘*乙征收补偿款现金人民币602,525.00元,剩余价值置换住宅楼四套(座落仙城新居,70平方米/套)。2013年9月29日,区政府征收办公室兑现了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案发后,2014年4月24日辽源市**西安分局复函:作出对西安**鸡场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给予撤销原注册登记,并撤销对其连续经营十年以上的认定。同年6月6日辽源市**估公司对刘*乙购买的房屋以非营业用房重新评估认定,征收价值为人民币455,30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9万元。

另查明:(1)工商局认定期间,该局负责认定人员接受刘*乙贿赂。(2)2012年7月,贾*得知刘*乙用购买其家的鸡舍办理营业执照,并按有照营业用房认定后开始上访、上告。同年8月15日刘*乙与贾*签订了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是给贾*追加卖房款5万元,二是房屋补偿款的10%给贾*。2014年4月5日贾*收到刘*乙款6.4万元。贾*实得卖房款39.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负责过煤机厂南侧二期地块的征收工作,我是征收小组的组长。我们具体职责是对征收地块进行调查、核实、建档案、并与征收户签署征收协议。2012年5月初,我们小组刚开始进行征收工作。贾*乙(征收户)到我们的办公地点,他拿出职工自建住房、鸡舍申请审批表,问我是否就相当于有房照,鸡舍能不能按营业用房对待。我拿过来一看,是煤机厂于2000年给批的申请,按照当时的文件,1984年之前的审批表可以视为房照使用,所以我就告诉他,这个批件不能视为房照使用,鸡舍不能认定营业用房,他就走了。这之后陆陆续续有很多相同情况的人来向我咨询,他们都是煤机厂审批的自建房屋申请,我就把这样的情况反映给了马某某(区住建局的副局长)。过了20天左右,马某某来到我们动迁小组传达,关于煤机厂审批的职工自建房屋申请审批表,不是1984年之前的,也可以视为房照使用,所以上述情况的房屋后期办理征收都是按照有房照办理的。我知道批件可以视为房照使用后,没有通知贾*乙,我以为他知道了,这是工作做的不细致。因为这件事情,贾*乙把我告了。同年5月下旬,刘*乙夫妇拿着贾*乙之前咨询我能否视为房照的批件找到我,找我帮他办理房改手续,我就问他贾*乙的房子手续为什么在你那,他说他买过来的,我就同意他房改。刘*乙买贾家的鸡舍,我没有去现场核实过,但那个养殖场我们踏查的时候就知道,那是空房子没有养鸡。同年6月上旬,刘*甲找到我家,他说孩子高考了过来看看,把一个内装现金10万元的袋子放下就走了,后来我认为这钱我不能要。同年7月份左右,我打电话让刘*甲来我家,我说这钱你拿回去我不能要,他拿着钱就走了。我帮助刘*乙把贾家养殖场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首先我给刘*乙的房改申请表盖了章,他拿到煤机厂办理了房改,其次给其提供了评估手续,评估需要征收小组提供申请表,填好内容加盖公章后交给了刘*乙。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和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表,我去马某某那是拿的这两个表,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签字的目的就是同意走工商认定、评估程序,我和他说辽源**源养殖场养鸡了,申请营业性用房,需要“工商认定表”和“评估申请表”,我来你这取两张审批表,需要你给协商一下工商局,帮忙认定一下,这两个表填好后必须由我们征收小组交到住建局才有效,不允许个人提供,这样马某某找的西**商局的董某某到现场进行了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认定。后来马某某联系的区工商局办理的工商认定手续,刘*乙到马某某那取回了工商认定手续。刘*乙买的这个养鸡场办理的评估审批表必须由征收小组将材料先交到住建局审批,然后才能办理评估。我没有实地去踏查当时养鸡场是否营业,当时老贾家的鸡舍已经不养鸡了,另外征收期间不允许房屋买卖,我知道刘*乙买贾家的鸡舍,我填表的时候按照养鸡违规给报上去了,是我工作的疏忽。(2)被告人刘*甲:2012年5月下旬,刘*乙找到我,说他花了28万元钱,把煤机厂南侧征收区域老贾家的鸡舍买下来了,让我帮他办营业执照,征收时好多得补偿款。我就去了刘*丁(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办公室和他说了刘*乙买鸡舍想办营业性用房的事,他说哪天咱们一起去看看现场吧。按事先约定的日期,我、刘*乙、刘*丁我们三人去了老贾家的鸡舍看现场,看完现场刘*丁说他帮安排能办,在送刘*丁回单位的路上,刘*丁给张**(工**安分局所长)打电话,让他帮忙办营业执照。在刘*丁给张**打完电话的第二天,我和刘*乙就去西**商局找到了张**,张**说现在这区域西安区政府已经不让办营业执照了,但是刘*丁局长和我说了,我给你按现在的时间办这个养鸡场的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日期我不可能给你提前到1992年。后来张**就根据刘*乙提供的材料,于2012年5月28日办理了辽源**源养殖场的营业执照,上面的法人代表是刘*丙。刘*乙买的老贾家的鸡舍当时是空着的,好几年没有经营了,虽然后来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是不能说是营业性用房。*某某是征收小组的组长,主管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如果赵某某说这个不能按照营业性用房征收,那就只能按照普通的房屋征收了,那刘*乙就挣不到钱了,所以找赵某某帮忙,想让他征收的时候按照营业性用房往上报材料,没有赵某某的帮忙,刘*乙买老贾家的鸡舍按照营业性用房征收的材料不能上报。同年6月中旬,刘*乙又找到我,给我拿了10万元钱,让我帮他联系赵某某,我和赵某某的爱人于某某是同事,确认了她家的住址后,我拿着刘*乙给我的10万元钱就去了赵某某家。大家寒暄了几句后,我就和赵某某单独进了他家的卧室,我对他说刘*乙买了老贾家的鸡舍,已经办完营业执照了,你这边帮忙把刘*乙买的鸡舍按照营业性用房给征收了。*某某说刘*乙买鸡舍的这个征收区域内没有按照营业性用房征收的政策,但是他可以向上边反映,把材料报上去,至于能不能批下来不敢保证。说完这个事情以后,我把刘*乙事先装好现金10万元钱的布袋递给赵某某,说让他尽量帮忙,他推脱了几次以后收下了。过了几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把鸡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照、房改的交款手续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给他送过去,征收小组填营业性用房申请表时需要这些材料。我就让刘*乙准备好这些材料给赵某某送去。材料送去不几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营业性用房申请表我已经给报上去了,我范围内的手续已经办完了,报上去能不能批下来我就不知道了。”然后我通知了刘*乙。同年7月中旬,赵某某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就去了。到了他家以后,他把刘*乙拿的那10万元钱递给我说:“我的工作到期结束了,帮不了你忙了,这钱你拿回去吧。”没办法我把钱拿回来了,然后我就去刘*乙家把钱给刘*乙了。我帮助刘*乙办理营业性用房征收的行为,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给予宽大处理。

2.证人证言:(1)证人刘**的证言:2012年5月份,我买完贾*鸡舍后就想办营业执照,通过刘保卫认识了刘*丁,我跟刘*丁说想办个养鸡的营业执照,拆迁时可以多得房屋拆迁补偿。刘*丁让我直接到西**商局找张**,我就跟张**说在我买房的地方要办养鸡的营业执照,并且拿出刘**与贾*某的1992年的房屋买卖的虚假协议,并把事先准备好的相关材料给了张**,他就以刘**的名给办了辽源**源养殖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同年6、7月份,我买完贾*房子以后,就想怎么能把拆迁补偿这件事办成,我就找人打听谁认识这地块拆迁小组组长赵某某,看看谁能说上话。因为我是买老贾*的房子,当时拆迁期间房屋不允许买卖,再说赵某某也知道房子原来是老贾*的,老贾*拆迁想按营业用房补偿,赵某某没同意,我一看赵某某知道这个情况,正常找他办拆迁补偿的事肯定办不了。后来我就让刘*甲去找赵某某。刘*甲答应后上我家取的钱,当天晚上就拿着十万元现金到了赵某某家,把钱给了赵某某,刘*甲回来后打电话跟我说他把钱给赵某某了,目的就是养鸡场动迁的事。刘*甲把钱给赵某某之后,我就去拆迁小组找赵某某,他让我填了“工商认定”、“评估申请”两张表,还让我拿着买贾*房子的相关手续让我再复印一套给他,他说他给我报上去让拆迁小组研究一下,我就复印了一套给赵某某,赵某某说别人都知道房子是老贾*的,我尽量给你办,但不一定能成,成了你也不用感谢我。赵某某上报后,我听说董某某(工**安分局企业科长)是管整个西安区营业用房认定的,连续经营十年”认定营业用房补偿董某某说的算,没有他的认定,即便是有营业执照也不好使,按营业用房取得补偿,就得找董某某办,他不认定谁都不好使,没有办法我就找董某某研究办这件事,董某某说贾*某家因为鸡舍的事开始告状了,知道你买完房子办营业执照了,想拆迁时多得补偿款,董某某让我和贾*某家达成和解协议。后我与贾*某家签了补充协议,我给董某某看了达成的和解协议,董某某就帮我认证贾*鸡舍按营业用房补偿,我给他拿了现金人民币15万元。过了不长时间,赵某某说可以办了,你把相关手续都给我,我把房子给你征收了,其他事就不用你管了,赵某某首先认定了我是合法的征收动迁户,之后认定在我购买的贾*某家的地块为营业性用房,这样我就跟西安区征收办公室签了征收协议:给我补偿现金60余万元,楼房四套,每套70㎡。过了一个多月刘*甲找我,说老贾*告状了,纪委查拆迁安置这件事,赵某某害怕了把十万元钱给我退回来了。2014年4月5日我又给了贾*某家6,4万元,共计给贾*39,4万元。我给董某某十五万元钱是因为董某某能给我的房子按营业用房认定,这样我就能向西安区政府按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给赵某某十万元钱,因为赵某某是西安区房屋征收小组组长,他知道我是后买的房屋,没在这里养过鸡,给他钱后他能认定我是此征收区域的合法征收动迁户,能认定我在这个地块养过鸡,房子是商品房。没有赵某某的帮忙,我买的老贾*的鸡舍不能按照营业性用房征收报上去。(2)证人刘**:刘**是我表弟。刘**说之前买的房子要拆迁了,让我帮他签个名,我也没问什么,我就帮他签了协议。我没到工商局去过,我弟弟刘**拿来过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表,我在申请表上签过字。2012年5月16日房屋买卖协议,甲方:贾*某、贾**,乙方刘**,这个协议不是我签的。我没去煤机厂南顺山沟看过场地。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付款单是我签的(3)证人贾**:我家在煤机厂顺山沟七栋楼后面有个养鸡场,1982年到1999年养过鸡,1999年因为有禽流感造成了养鸡场破产,鸡舍一直闲置到2012年4月份动迁,有煤机厂的批件。当时西安区政府房屋动迁征收小组组长是赵某某,在小区还贴了拆迁公告,我哥(贾**)到征收办公室找到赵某某谈我家养鸡场动迁的事,我哥问鸡场能不能按照企业的待遇动迁,赵某某问我家鸡场有没有营业执照,我哥说要到工商局去补办一个,赵某某说你要是补办就是违法。这件事我哥多次找过赵某某,但是都没有谈成,就说批件不能按房照使用,后来我们也不甘心就去西安区住建局找负责这项工作的周某某咨询,周某某说那个批件不好使,后来有“房倒”要买我家的鸡舍,都没有谈成,最后刘**与我父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我家将住宅、部分鸡舍共计330㎡,以28万元卖给刘**。大约2012年6月份左右,房子卖给刘**以后不长时间,西安区住建局和西**商局等相关人员一起到我家来测量刘**买我家的大鸡房子,我当时就想这些人来测量房子是按照商业房来给核实的,所以我就开始上访。当时拆迁的时候我们找征收办,征收办拒绝承认有鸡场(经营)事实,我们卖掉之后他们按鸡场(经营)征收。我还知道一件事,就是刘**买完我的房子之后他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他们这些人来了我就觉得是按照商业用房核实的。为这件事我多次找到西**纪委、辽**纪委、西安区住建局。西安区住建局的马某某承认我家确实有鸡场,但他威胁过我,他说你家的房子要是不卖的话,那个地方永远都不动迁。公告张贴出来以后,我的哥哥贾**去征收小组拿着我家鸡舍的煤机厂的批件咨询过,问我家的鸡舍能不能按照鸡舍征收,当时赵某某说煤机厂的批件不能当房照使用,都是废纸,也不能按照鸡舍征收。隔了不几天我和我家的邻居找到了区住建局的周某某科长,周某某也对我和我的邻居说煤机厂的批件不能按照房照使用,而且态度蛮横。后来我的哥哥贾**又去找了赵某某,说了我们家有煤机厂批件的房子打算征收都要楼。赵某某说不行,你家的房子(鸡舍大院里的有煤机厂批件的房子)太多了,不能都给楼,只能按照每平米300元给予补偿。在这期间,有很多房倒来我家要买鸡舍,开始我家都没卖,后来我家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就把房子卖给给价最高的“房倒”刘**了。后来我知道这个鸡舍是按照营业用房征收的,我就到处告状,刘**后来又给我家5万元,并约定征收完以后按照实得利益的10%补偿我家,最后又给我家补了6.4万元钱,一共给了我家39.4万元。(4)证人刘*丁:刘*甲是我的同学。2012年5月下旬,刘*甲到我的办公室求我帮他的朋友(刘**)办个养鸡的营业执照,碍于情面,我就答应去了煤机厂后道刘**买房的现场。后来在刘*甲送我回单位的路上,我就给西**商局的张**打了个电话,求他帮忙办一下工商执照。打完电话以后我和他们说我给西**商局的张**打完电话了,至于能不能办成你们自己和他沟通吧,后来他们怎么去办的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姜某某:我是2012年下半年负责煤机厂区域征收工作的。辽源市**殖场房屋补偿安置的这件事,我们是根据赵某某任组长的征收小组给我们提供的基本情况,按照西安区**办公室要求推进征收工作。工商营业执照等和征收相关的证照材料都是由赵某某任组长的小组提供的,我们接手前,赵某某负责的征收小组已经核实了相关证照,辽源**源养殖场经工商局认定,连续经营十年以上,经营者刘**,房屋位于东山街15为7组,总面积392.5平方米,有3个煤机厂批件(姓名贾*某),分别为45平方米、70平方米、217.5平方米,无照60平方米,房屋已参加完房改。我接手后,聘请了新安**有限公司对以上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00,350元。我没有对该养殖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就依据赵某某提供的材料写报告请示了。工商局认定,连续经营十年以上,是依据赵某某征收小组向西**商局申请的西安**殖场经营年限认定。刘**不是我们辖区的居民,她没有在这养过鸡。原来这个地方鸡舍是贾*某家的,贾*某1998年以前养过鸡。后来按养殖个体户有照营业房标准进行补偿,我当时认可了赵某某的调查情况,就没有再去进行调查核实。赵某某在前期给我提供的基础材料都已经很完备了,我就没有再进行调查核实。我就相信赵某某征收小组的调查了。(6)证**某某:2012年的一天,领导安排我接待贾*某关于房屋买卖上访的事情,接待过贾*某及家人两次。当时是贾*某的女儿贾**来找我的,她说他有问题要反映,说她家的房子动迁时按照普通房子卖的,但她们家卖给别人之后拆迁就按照商品房价格补偿的,贾*人返悔了让我们不能给买房人办理,我当时就说我肯定不能给他办。贾*某的女儿上访说她没在家,她爸把房子便宜卖给刘**了,该给的补偿贾*没有得到,后来知道这个房子是按照营业用房给补偿了。西**商局到振**殖场认定应该有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表、西安区房屋征收公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评估申请表,应该是房屋征收小组的赵某某给我报送过来的。(7)证人陈某某:2012年是否找过赵某某谈话,我记得也模糊了,没有相关的记录,如果找过他谈话也不是正式的谈话,应该是我非正式的谈话。(8)证人李某某:2012年4月份征收办下的征收公告,5月份人大的法制办公室主任赵某某领导的征收小组开始了煤机厂南侧地块二期的征收工作。2012年7、8月份的时候,由于工作原因赵某某的那个小组被调去北山那边征收去了,姜某某就带领我们这个小组接收了赵某某小组没征收完的几户被征收户。接手后,我们对振**殖场没有实际核实,因为赵某某之前提供的材料已经很完善了,不缺少手续,我们就依赵某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征收工作,赵某某对振**殖场已经核实完毕了,他把相关的资料交给了我们组,然后我们依据赵某某提供的材料聘请新安**有限公司对振**殖场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价是110.035万,最后我们起草了辽源市**殖场房屋补偿安置情况的请示,经区里领导批示后,完成了对振**殖场的征收工作。(9)证人张*乙:2012年4月份的时候,区里开会定下来征收,要求我们人大出一个组,我就参与征收工作。赵某某是组长,征收小组的职责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建档案,并于征收户签署征收协议。征收工作的流程是首先我们进驻了煤机厂南侧二期地块,成立了临时办公室;其实,让住户拿着户口本、房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我们这里审核;最后,我们到住户那,对房屋进行具体的审核。贾**家的养殖场的征收情况知道一些。征收工作刚开始,贾**找到我们,咨询他家的养鸡场问题,要求他家的养鸡场按营业性用房动迁,当时是赵某某组长接待的,他们怎么说的我不知道。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和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表,一个是进行工商认定的,一个是进行评估用的。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是赵某某拿给我,说那是鸡舍需要工商认定,让我签字,我就签了,表我没看。我有过错,一是这个鸡舍是贾*的,现在变成了刘家,这个情况我不知道,他们怎么交易买卖的我不清楚,赵某某拿来的这个审批表上面的所有人是刘**,我没有认真审查;二是审批表上的房屋所有人(刘**)想申请经营性用房,就是原来贾*的鸡舍,确实以前养过鸡,但现在是一片空房子,没有养鸡,我们小组也没有去核实,审批表我没有认真看,赵某某让我签我就签了。(10)证人雷某某:我是辽源**办中心主任,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政策指导。2012年辽源市的征收工作依据市政府2011年公布的72号令《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辽**改办的“八次早会”这三个文件进行。在征收过程中,认定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房照为准,是营业用房房照的就以营业性用房予以补偿。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经营十年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营业性用房,考虑政策的延续性,《暂行规定》里也做了相应规定,经营十年以上可以认定必须得有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还得在十年以上,并且得合法经营十年以上,公告发布时还在经营的才可以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缺少任意一个条件都认定不了。征收公告发布后办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也就不能认定为营业性用房。公告时已经不经营的,不用看其他条件了,就不能认定是营业性用房,这是前提条件。(11)证人周某某:我是西安区住建局的副局长,负责政策咨询、上下沟通征收办和征收小组、分房和回迁工作。2012年西安区房屋征收的流程是先由住建局提出棚户区改造计划,经审核后确定范围,公示方案,发布公告,征收小组再做征收工作。出现问题征收小组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西安**办公室确定居民房屋是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的,先由居民向小组提出申请,征收小组报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西**商局提出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和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工商审核后向房屋征收办公室反馈意见,征收小组参照工商审核意见进行下一步协商,至于协商不成的由西安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2012年赵某某征收小组,在征收期间4、5户没达成征收协议。2013年,从新确定征收小组,继续与被征收居民谈判,其中一户刘**的辽源**源养殖场和征收小组多次协商,从被征收人要价的200万商谈到100万左右,征收小组上报西安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认为这个价格与预计价格基本相符,为尽快推进征收任务的完成,征收领导小组决定同意该结果,但是当时拆迁补偿资金紧张,最后商定给其现金60万、回迁楼房四套,双方达成协议,该征收任务完成。2014年5月20日,我打印了西安**殖场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这份说明是宁**(西安区副区长)、刘**(区住建局长)让我咨询一下如果按照普通住宅征收,振**殖场房屋的价格。我就咨询了评估公司的戴某某(评估师),戴某某告诉我有照房屋1880元|㎡,无照房屋1504元|㎡。后打印了一份关于辽源市**殖场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交给东**局。(12)证人戴某某:我是新安**估公司的法人代表。西安**殖场的价格评估是我和另一个评估助理一起做的。2012年接受西安**办公室委托进行评估的,按照西安**办公室提交的评估申请,作出的评估报告,最终评估的价值1,100,350元。

4.书证:(1)赵某某的户籍证明;(2)干部任免审批表:赵某某任西**大法制主任;(3)关于煤机厂南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任务分工的说明:组长赵某某;工作时间: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4)刘*甲户籍证明;(5)贾**的上访信2014年2月21日;(6)个体工商条例:(7)房地产委托估计合同(刘*丙):2012年8月28日。(8)非住宅房屋(住改非)评估申请表:辽源市西安区振源养殖场,法人刘*丙,营业执照发放日期是2012年5月28日,长期的营业执照,调查人的签字是:赵某某和张**,工商部门认定:此户连续经营十年以上,有董某某和刘*签字;(9)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认定刘*丙的辽源**殖场是营业性用房,有征收小组赵某某签字和调查人张**签字。稽查审核组认定:经工商认定连续经营十年以上;(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振源养殖场,法人刘*丙,2012年5月28日签发;(11)房屋建筑物现场勘察记事表、刘*丙个体营业执照、工企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付款单、房屋买卖协议(假的协议)、刘*丙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分户报告、关于辽源市西安区振源养殖场房屋补偿安置情况的请示、刘*丙身份证、户口本、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当时以营业用房评估补偿总数额为1,100,350.00元,给付刘*乙非住宅货币补偿协议书赔偿现金602,0250.50元、四套70平方米房屋。(12)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煤机厂南侧及仙城街十六委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补偿方案的公示、补偿方案、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的文件、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煤机厂南侧及仙城街十六委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件等相关文件;(13)签定拆迁安置协议须知:第七条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签定前,拆迁人员必须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方可签定拆迁安置协议。第九条规定,责任追究,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4司法机关处理。(14)刘*乙与贾某某的三份购房协议和收据:2012年5月22日以28万的价格购买振源养鸡场。2012年8月15日签的补充协议,又给付贾家5万元及房屋补偿后刘*乙按房屋利润的10%补偿贾家及2014年4月5日贾某某收取6.4万补偿款等情况。(15)房地产评估报告:2014年6月6日辽源新**有限公司对刘*乙所购买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鉴定:估计为455,300.00元;(20)银行记账凭证:证明付给刘*乙现金602,525.00元及给付补偿款的说明。

针对被告人赵某某、刘**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刘*乙取得营业执照后,许以重金请刘**帮忙联系赵某某,刘**依刘*乙的意图请求赵某某从中帮忙,赵某某明知该房不属于营业用房,但仍然与刘**达成了共识,按刘**的请托事项填写了“非住宅房屋评估审批表”、“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予以上报认定、评估。综上事实:(1)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填写的“非住宅房屋评估审批表”、“西安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上报后由其他相关部门最终认定;征收地块有买卖现象无法掌握。客观讲本案结果的发生,非某一部门单独完成,相关证据证实工商人员的受贿行为是本案发生的一重要因素。相关部门虽对本案亦应负责,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房不属于营业用房而予以上报,违规启动工商认定、价格评估程序,对本案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主观上故意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即在履行职务当中,随意行使权利,造成了国家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辩解内容虽不可否认,但其辩解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关于被告人刘**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不具备主体身份及客观行为。被告人刘**在本案当中确无职权行为,亦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质上不可能实施渎职犯罪等身份犯才能实施的实行行为,但其与赵某某内外勾结,利用赵某某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赵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起支配作用,刘**请托事项得逞完全是附属于赵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故刘**的行为性质应以赵某某的行为性质定性,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故其是否有主体身份、是否实施了公职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棚户区拆迁职务过程中,与被告人刘*甲相互勾结,随意行使权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为达到刘*乙的目的,积极联络相关人员,且与赵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某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使刘*乙的目的最终得逞,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结果的发生有诸多因素存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情节。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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