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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卢*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公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2011年8月任白**划局副局长期间,在明知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维多利亚花园房地产项目没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于2011年8月10日,组织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对维多利亚花园项目进行违规放位;被告人卢某某时任白**划局管理科科长明知此情况下,组织相关科室为该项目违规放位,致使项目能够违规开工建设,最终导致楼盘烂尾。现已查明该项目非法预售房屋一千余套,购房者无法入住也无法退房,购房群众多次集体到白**委、市政府等部门上访,拦截市委主要领导,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哈某某、刘**、杨某某、郭某某、苏某某、单某某、李**、潘某某、鞠某某、刘**、李**、王**、王**、董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王*丙证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维多利亚花园小区房屋购买人来市纪委集体上访的情况说明,关于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情况说明,研究市区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有关问题,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维多利亚花园房地产项目,在变更规划条件,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时任白**划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崔某某与时任该局规划管理科负责人的被告人卢某某,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开会并决定对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花园项目进行违规放位,使该项目违规建设,工程未能竣工,致使购房者多次集体到白山市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干部履历表、事业聘用干部审批表、任职的通知证实:崔某某任市规划局副局长、卢某某为合同制干部任局规划管理科负责人及市规划局八**属分局局长;二、中共**局党组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崔某某分管行政审批科;三、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1963年1月13日出生、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等自然情况;四、白山市**小组办公室、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情况说明证实:维多利亚花园项目不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五、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白山发改资字(2008)123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三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证实:白山市**有限公司北二组住宅小区(二期)为2008年第三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白山规地字第2009004号证实:白山市**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外国语学校北二号组团用地面积77000㎡,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七、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白山市**有限公司申请用地情况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在外国语学校东北侧新建外国语学校北二号组团,用地面积28000㎡。拟同意该项目用地,可以办理下一步手续;八、白山市**会办公室文件白山规委办发(2011)7号关于对“关于维多利亚花园增加容积率的请示“的初审意见证实:维多利亚花园容积率由原审批的2.75变更为3.74;九、白山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表(2012)第399号证实:白山市**有限公司维多利亚花园(外国语北二号组团)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原用地许可证2008029号公告作废;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白山规地字第2012105号证实:白山市**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维多利亚花园(外国语学校北二号组团),用地面积38883㎡,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十一、白山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白山市**有限公司在规划局办理许可证经过的证明证实:2008年5月我们规划管理科为合**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1月,我们规划管理科根据国土局给合**司出具的证明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明不是土地权出让合同),后来因为合**司的维多利亚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我们将合**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作废,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以及2012年9月25日在长白山日报上发表公告。2012年9月25日我们为合**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没有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我们就没给合**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司至今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二、卢某某书写的2011年8月10日会议记录证实:合**司江北维多利亚花园放,崔局委托郭某某、杨某某、哈某某、刘**、李**。哈某某:7#对东北侧日照有影响,暂不放7#,哈某某负责落实7#不影响日照规划,2个工作日出图,标高、管线没异议;郭某某:用地规划图出来时公示;刘**:干到什么程序,40元;杨某某:按规划图放位,图纸由院盖章,正常图,有比例;卢某某:李**老总承诺,不超过40天办完所有的工程手续;十三、白山**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11年1月和2010年8月在我市办理了工程招投标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项目尚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故至今没有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十四、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规划管理科负责对审批的建设工程定位难线、竣工验收,发放《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十五、白山**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小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情况说明证实:维多利亚住宅是由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该开发公司未到我中心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内的任何房屋登记手续;十六、白山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维多利亚花园(外国语北二号组团)设计报告及图纸证实:根据白山市**发公司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设计调整方案,1、北侧四栋高层住宅一二层裙房向南侧延伸。2、将原中间三栋六层住宅改为12层住宅并结合会所统一考虑。3、地块南侧增加一栋住宅,层数为5层。规划管理要点:1、容积率的变更:白山市外国语北二号组团原规划方案容积率为2.75,调整后规划方案容积率为3.74。2、绿地率:白山市外国语北二号组团原规划方案为30%,调整后规划方案绿地北为27.5%;十七、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证实:我局至今未向白山市**有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没有取得该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十八、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捕二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十九、白山市规划局出具的放位情况说明证实:放位工作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放位图纸到管理科申请放位;2、管理科填写放位通知书,管理科、**量队、监察支队共同实施放位。因我局档案室存档的审批卷中无放位通知单入放位图纸,故无法提供关于维多利亚项目实施放位了哪几栋楼;二十、白山市规划局出具的容积率变更情况说明证实:容积率变更需重新提出规划条件、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维多利亚项目于2011年6月20日向我局提交变更容积率申请,由于当时尚未出台关于容积率调整的法律法规(2012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出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起),容积率调整是我局向省规划领域专家咨询后,考虑本局实际工作草拟的简易程序《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给定及变更复核制度》执行;二十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给定及变更复核制度证实:容积率变更的相关规定;二十二、定位验线图证实:白山市规划局**量队对维多利亚花园(外国语北二号组团)定位验线所使用的图纸;二十三、中共**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小区上访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说明证实:维多利亚小区上访问题是我市比较典型、复杂的信访案件,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程度高,群众上访次数多、规模大,已经干扰了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有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将我办掌握的情况作如下说明:2014以来,维多利亚小区上访群众先后三镒到市领导周转房(江北鑫源小区)门前聚集,言词激烈,行动过激,要求市委领导解决问题,不然就越级上访,不公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干扰了市领导正常出行公务活动。其中最为严重一次为2015年2月16日,约有四五十人次,堵塞江北鑫源小区门口,要求见李*书记,立即解决维多利亚小区问题。由于李*书记要走访党建联系点(抚松县兴隆乡板石禁),无法接待上访群众,不得不改道而行,现成市信访局妥善处理此事。之后,上访群众不听劝阻,又聚集到市委上访,严重影响了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二十四、白山市维**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小区购房户群体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材料证实:维多利亚小区项目由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吉林华**限公司承建,于2011年8月20日开工,计划于2014年12月交付使用,共7栋,已建成5栋,尚有2栋未建。从2014年5月开始,该小区购房户反映开发商违反协议逾期交房,以及此项目未办理任何手续就开工建设并进行销售,致使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要求退房。该上访群体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连续多次到市委、市政府聚集示威,以打横幅等极端方式非正常上访,并围堵市委、市政府领导,存在集体去省进京群体访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给市委、市政府执政形象造成影响,是影响我市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二十五、中共白**员会信访室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花园小区房屋购买人来市纪委集体上访情况说明证实:一、上访人数及批次情况:2014年5月以来,维多利亚小区房屋购买人王**、韩某某、市文理、董某某、周**等多人,先后5次来市纪委上访。具体来访时间、人数分别为2014年5月12日,来访人数12人;2015年1月28日,来访人数36人;2015年2月5日,来访人数5人;2015年2月16日,来访人数15人;2015年3月26日,来访人数6人。二、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在没有任何有效开发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春开工建设,至今没有完工,已成烂尾工程,造成近500户购房业主长期不能入户,蒙受巨大损失,要求相关部门给一个说法;白山市规划局对开发商扩大建筑面积、容积率造成安全隐患问题视而不见,任由开发商随意调整设计方案;二十六、特警支队机关警卫大队每日集体访动态(九份)证实:白山市维多利亚建筑工人30余人工资被拖欠问题来市政府上访;白山市维多利亚购房者四五十余人到市政府上访,反映购房合同违约问题,购房未安置问题,开发商没有手续开工,违规住房问题;二十七、中共白**委白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维多利亚小区、广泽**中心信访案件的情况专报证实:2013年以来,维多利亚花园项目购房群众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和市检察院群访,反映该项目违规开工建设、房屋违规销售等问题。2014年5月27日,维多利亚小区购房户50余人到市政府上访,反映开发商违反协议逾期交房,要求退房;二十八、中共白**委白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维多利亚小区购房户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维多利亚小区购房户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反映该项目未办理任何手续开工建设并销售。2014年年底到2015年初,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并围堵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二十九、举报信证实: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业主举报白山市规划局违法调规,造成巨大损失;三十、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建设项目推进组出具的关于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登记已售房屋的说明及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建设项目销售明细证实: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建设项目推进组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30日,对该项目已售楼房在报纸和电视台进行宣传并要求购房者前来登记存档,情况如下:该项目拟建10个楼盘、814套房屋;登记房屋共计1008套,付款43064万元;白山市**发公司售出984套、吉林省**有限公司售出8套、广电局售出16套等情况;三十一、证人哈某某(白山**研究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白山市规划局管理科的卢某某通知我到崔某某办公室参加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会议,卢某某提出可以给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崔某某副局长同意后主持会议,参加人员有卢某某、杨某某、刘**、郭某某和我,并协调各部门为项目放位做准备,安排城乡规划研究院抓紧时间出定位验张*,我回去后安排制作了图纸,后**量队到现场测量放位了。因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手续不全,这次会议是为了违规放位召开;三十二、证人刘**(白山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白山市规划局管理科负责人卢某某通知我到参加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会议,崔某某局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有我和卢某某、杨某某、哈某某、郭某某,研究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因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手续不全,为了违规放位而召开这次会议。后我支队派员到现场参与放位了;三十三、证人杨某某(白山**划研究院副院长兼**量队队长)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白山市规划局管理科通知我到崔某某办公室开会,卢某某提出可以给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崔某某副局长同意后主持会议,参加人员有卢某某、哈某某、刘**、郭某某和我,并协调各部门为该项目放位做准备,设计图纸出来后,我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放位了。因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手续不全,召开会议是为了给该项目违规放位;三十四、证人郭某某(原白山市规划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到崔某某局长办公室送材料,正好他们在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开会,崔局长让我一起参加,卢某某提出可以给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崔某某副局长同意后主持会议,参加人员有卢某某、哈某某、刘**、杨某某和我,研究为该项目放位的相关事宜。因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手续不全,为给该项目违规放位召开这次会议;三十五、证人苏某某(白山市规划局规划设计院**量队职员)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队长杨某某安排我给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我和同事去给该项目放位了,该项目放位时只有规划图纸,无放位通知单,是违规给该项目放位;三十六、证人单某某(白山**审批科职员)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3年,我在白山市规划局管理科担任内勤,负责出具规划许可证和放位通知单,在这期间没有给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出具过放位通知单;三十七、证人李*甲(白山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我公司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我没参加白山市规划局于2011年8月份为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放位会议,后我于2013年9月份就不干了;三十八、证人潘某某(吉林华**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我公司承建白山市**有限公司开发的维多利亚花园项目,2009年秋天已经开始对该项目进行场地平整等施工基础工作,后因合**司未取得合法手续,2013年就陆续停工了;三十九、证人鞠某某(白山市**有限公司董事)证言证实:我公司于2007年成立,开发白山**学校东北侧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在该项目手续不齐全情况下施工时,于2012年受到过规划部门的处罚;四十、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我在白山市**有限公司帮忙,该公司在开发维多利亚花园项目时,我协调过规划部门为该公司办理过相关手续,但该项目不享受棚户区政策,也未因为该项目放位一事找过市规划局;四十一、证人王**、董某某、韩某某、高某某证言证实:我购买了合**司开发的维多利亚花园房子,因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存在违法开工等问题,使工程烂尾,不能按期交房,使购房者受到严重经济损失,我们多次到白**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上访,并拦截过市领导;四十二、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末,我在白山市规划局担任副局长,分管审批工作。2011年8月份,卢某某找我说“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的5号楼、6号楼、7号楼已经设计完毕,能不能对这三楼栋先进行放位。2011年8月10日,在我办公室内,我组织了这次放位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卢某某、哈某某、刘**、郭某某、杨某某,会上卢某某介绍了“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的情况,后会上决定对“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给5号楼、6号楼、7号楼进行放位。开协调会是因为该项目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不符合放位程序,才组织召开的;四十三、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8月份,因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在崔某某的办公室内,崔某某与我研究维多利亚花园项目5号楼、6号楼、7号楼放位一事,后崔某某组织相关科室的哈某某、刘**、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办公室内开会,会议内容就是崔局长要求维多利亚花园项目在相关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给该项目放位,在会议上我同意给该项目放位,我还做了会议记录,过了几天,该项目就放位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违反规划管理法规,不正当行使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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