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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滥用职权、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做出(2014)抚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刘**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刘**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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