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2年12月25日,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朴明录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50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