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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威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哈尔**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在哈尔滨市规划局工作期间,于2002年12月在为党某某(另案处理)所有的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建工程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局村镇处已于2001年10月28日《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处理情况的请示》中,认定该存车场有一栋二层办公楼(720平方米)占红线,该面积720平方米建筑不能补办手续,罚款和补办面积应为8586.1平方米的情况下,擅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上将该720平方米加入建设规模中,变为9306.1平方米。致使新兴存车场获得9306.1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2010年4月2日,长江路打通工程指挥部对该《规划许可证》调档复核时,郑某某隐匿档案,隐瞒档案所记载的真实信息,为指挥部出具了《关于哈尔滨市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对新兴存车场9306.1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确认。致使党某某在长江路打通工程拆迁补偿中,非法获得补偿款3665520元。案发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追缴党某某赃款130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现在仍是合法有效的。陈某某目测的方法占道路红线,没有法律依据。其既不是新兴存车场审批件的经办人也不是协办人,不具备实质性审查的职责,其只对审批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申请接待、保管档案材料、收件转件。其在新兴存车场办理许可过程中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职责都是合法的,新兴存车场是否占压道路红线与其没有关系。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郑某某不构成犯罪。一、滥用职权犯罪为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必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的关键问题涉案的720平方米建筑是否占压道路红线,是判断本案所涉嫌的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唯一依据,而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720平方米房屋占压道路红线,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720米建筑不占压道路红线,1、2001年12月分区规划路网图及航拍图可以看出新兴存车场区域内不存在任何的规划道路;2、2014年9月19日哈**规划局提供的路网图证明新兴存车场区域在2011年9月22日后才有规划的支路;3、2001年9月开发区分局的《现场踏查意见》证明新兴存车场建筑与城市干道无影响;4、从新兴存车场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附宗地图可以直接证明是否有现状路或其他道路贯穿于宗地图范围内,如果该房屋是占道路红线,那么在宗地图的边界范围内就会直接画出该条道路;5、哈**规划局颁发的[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仍合法有效,如果颁发的9306.1平方米的证照有瑕疵,应依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撤销,如果不宜撤销的,也应依法定程序确认该证照违法或部分违法。三、被告人郑某某在核发证照过程中不具有实质审查的职权,郑某某既不是经办人也不是协办人,其只负责形式审查的义务,根据2002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郑某某找原经办人陈某某办理符合规定。2010年长江路指挥部回函时,总工办不了解情况,指定郑某某接待办理,郑某某依据底单、1998年的案件处理审批表及2001年罚款回执判定该证照有效同样符合规定,故郑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职务上的权限。四、哈**规划局作为专业的审批机关,对涉案720米房屋是否占压道路红线问题可以直接作出回答,但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含糊不清,没有定论,没有确定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的犯罪,如没有新的证据,仅是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1996年,党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乡王家店村承包土地开办哈尔滨新兴存车场(以下简称新兴存车场)。党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该土地上建成西侧三层、南侧三层、东侧一栋二层和一栋三层,总面积9306.1平方米的四栋楼房。2001年10月28日,市规划局村镇处形成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处理情况的请示》,确定新兴存车场一栋二层办公楼(720平方米)占压道路红线,不能补办手续,实际罚款和补办手续面积应为8586.1平方米,罚款金额应为128791.50元。后市规划局向党某某发出《收费通知单》,党某某交纳罚款128791.50元。2002年11月15日,党某某向市规划局递交《补办建审手续申请》,申请面积为8582平方米。郑某某在为党某某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建设规模一栏中将720平方米加入,变为9306.1平方米,并将填写日期提前为2001年10月30日。市规划局根据该底单为新兴存车场发出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9306.1平方米。

2010年2月,哈尔滨市成立长江路(南岗段)打通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长江路南岗段宽80米内的36户企业进行拆迁。新兴存车场在拆迁范围内。党某某向指挥部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4月2日,指挥部到市规划局对该许可证调档复核,郑某某为指挥部出具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对新兴存车场9306.1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确认。指挥部与党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致使党某某非法获得720平方米的补偿款1981800元。2014年8月6日,郑某某将新兴存车场批件档案归档。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8日扣押党某某1300000元。党某某在长江路指挥部尚有未领取的补偿款4932540元。2014年10月20日,郑某某被宾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在侦办哈尔滨新兴存车场党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过程中,发现郑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9月9日移交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4年10月20日郑某某被宾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干部履历表:被告人郑某某于1969年8月3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干部身份。

3、哈尔滨市土地局郊区用地处出具的《关于对违法用地补办规划定位通知单》:1998年土地大清查时,市土地局郊区用地处对新兴存车场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将有关材料转市规划局村镇处。新兴存车场罚款补办规划许可证的提起缘由。

4、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件处理审批表》:1998年10月,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新兴存车场违规建筑的处理审批意见,经办人陈某某意见为补交规划建审业务费139591.5元(9306.1平方米u0026times;500元/平方米u0026times;3%)。

5、哈尔滨**区分局《现场踏查意见》:2001年9月,哈尔滨**区分局针对1998年新兴存车场违章遗留案件进行联合踏查,认为该项目位于拟打通长江路以北,千山小区以东,此位置目前与规划城市干道无影响;该项目位于南岗高开区扩大片范围。已建违章建筑为办公楼、停车库,属配套工程,其功能与高开区用地规划相符。

6、哈尔滨市规划局村镇处《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处理情况的请示》:2001年10月,市规划局村镇处意见,同意新兴存车场补办手续,原案件处理审批表中有一栋二层办公楼(720平方米)占压道路红线,该栋建筑不能补办手续。补办手续实际面积为8586.1平方米,罚款金额为128791.5元。

7、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业务费收费通知单、记帐凭证、黑**罚没款收据、现金存款单:2001年10月30日市规划局要求对新兴存车场按128791.5元收取罚款,新兴存车场交纳了该笔罚款。

8、《补办建审手续申请》:我单位是新春乡王家店村的村办企业,位置在哈市南岗区新春乡王家店村、南直路东侧靠铁路线处,厂房已建建筑面积8582平方米,已于2001年10月补交完报建罚款,多次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许可证》未果。这一遗留问题,望有关领导核实后给予批准办理建审手续。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编号为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日期为2001年10月30日,建设规模为9306.1平方米。

10、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哈**规划局颁发的时间为2001年10月30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9306.1平方米。

11、《关于协助调查长江路打通工程(南岗段)及关联用地涉及被拆迁人证照的函》:长江路打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0年4月2日出具函,请求哈尔滨市规划局协助调查被拆迁人的证照。

12、《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2010年4月2日,由郑某某起草《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证明新兴存车场于1998年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报建,于1999年下达处罚通知单,建设单位缴纳罚款后市规划局核发了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关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的情况说明:原长江路指挥部依据党某某提供的《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真实有效,评估公司依据该许可证对证载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了拆迁补偿。

1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工商银行票据存根:2010年4月20日,哈尔滨**责任公司补偿党某某拆迁补偿款55339695元[建筑面积10666.1平方米(含涉案720平方米),私建面积8220.9平方米],党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领取补偿款55339695元。

15、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说明》:2014年8月4日,经查档,无哈规村管字[2001]60号文号及批件档案,未找到新兴存车场被处罚依据。

16、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移交登记薄:2014年8月6日,郑某某将新兴存车场批件档案归档。

17、哈规便字[2002]17号《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有案卷交接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经办人处室已调整的情况下,对原有案卷的管理办法,坚持u0026ldquo;谁经手谁负责u0026rdquo;的原则,案卷的原经办人仍然是该案卷的第一责任人。但该案卷建设所在区的处室必须指定一名处内协办人。对阶段性未结办的案卷,该案卷在2002年2月1日前由原经办人保管并操作办公自动化系统,原经办人对时限等问题负有责任。如果在2002年2月1日后仍不能阶段性结办,该案卷交由协办人保管并操作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有遗留案卷原经办人和协办人共同在规划图或建筑图上签字。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机关法人。

19、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新兴存车场所在位置图:该规划路为2011年9月22日规委会法定图2011年第39次会议确定增加的道路,涉案720平方米建筑占道路红线。

20、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关于哈尔滨市新兴存车场规划审批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记载一、u0026ldquo;此位置目前与规划城市干道无影响u0026rdquo;中u0026ldquo;位置u0026rdquo;是指新兴存车场整体位置,《关于哈尔滨市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处理情况的请示》中720平方米房屋是该存车场的局部。2、开发分局2001年9月踏查时,南直路以东尚未形成路网图,有图可查的干道应只有南直路,新兴存车场的位置距南直路较远,与南直路互无关联,所以开发分局得出了u0026ldquo;此位置目前与规划城市干道无影响u0026rdquo;的结论。即使在2001年12月该地域形成路网图,也只是南至长江路、东至千山路,也就是说新兴存车场区域在开发分局踏查前后均未形成路网图。而市规划局村镇处《关于哈尔滨市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处理情况的请示》中720平方米房屋占道路红线的结论是根据该房屋周边环境、现状路等情况得出。二、该项目核发的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证件真实,其中8586.1平方米建设规模有效。三、我局于2002年1月下发的哈规便字[2002]17号文件是针对当时机构改革处室人员调整较大提出的阶段性工作要求。郑某某是2002年8月调至村镇处,不适用该文件,因此总工办没有郑某某为该项目指定协办人存档。

21、中国哈**博览中心征地征收项目现场指挥出具的《关于长江路打通南岗段征迁项目中新兴存车场所属房屋的说明》:非法获利人新兴存车场如在无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补偿款为每平方米1400元。

22、2014年12月19日的《关于长江路打通南岗段征迁项目中新兴存车场部分所属房屋补偿的情况说明》:1、新兴存车场720平方米房屋(二层)已予以补偿;2、根据国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拆迁须知》按每平方米4509元(每平方米5010元的90%)进行补偿;3、涉及该部分房屋所占地面积不再单独进行补偿;4、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3607200元中包含720平方米房屋所占地的补偿款;5、土地如单独补偿,应补偿土地面积为360平方米,每平方米875元;6、土地补偿款(875元u0026times;360平方米u003d31500元)包含在评估价格3607200元中,已由被拆迁人党某某领取;7、根据《拆迁须知》,新兴存车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所载面积均按评估价格的90%进行补偿。

23、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公安机关扣押了党某某

1300000元,本案所认定的损失部分被追回。

24、2014年12月30日的《关于长江路打通工程(南岗段)及地铁关联用地征迁项目中新兴存车场部分所属房屋补偿的情况说明》:党某某在长江路打通工程(南岗段)及地铁关联用地征迁项目中尚有未领取的补偿款4932540元,该补偿金额能够挽回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20平方米)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将从未补偿金额中扣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某的证言:2001年他去市规划局村镇处办理罚补手续,郑某某接待过他,郑某某称存车场东面二层720平方米的建筑占红线,不能补办手续,要在9306平方米里减去720平方米,按减去720平方米之后的面积交罚款,发证也是按减去720平方米之后的面积发证;2002年11月15日他写了《补办建审手续申请》给市规划局,申请的面积是减去720平方米后的面积,这个申请是写完到复印社打印的,写完申请后没找过市规划局相关领导签字,直接交给郑某某了;他在交罚款时见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之后就没再见过,也绝对没有在郑某某手里将档案拿走过;他未与张**、郑某某、陈某某在一起吃过饭。

2、证人陈某某(原经办人)的证言:1998年村镇处交办给他由土地局转来的新兴存车场规划定位的件,他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回来后处里开处务会同意罚款补办手续,他就履行了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当时对此地的面积无异议,完全是按照9306.1平方米给予认定,相关领导给予审批。因为党某某没交罚款,该件就搁置了。2001年10月份,新兴存车场再次要求补办规划许可证批件,处里领导要求开发区分局对新兴存车场批件内容进行复核。他作为市规划局村镇处工作人员同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孙某某、贾某某二人共同到新兴存车场实地踏查,建设单位的党某某当时也在现场,开发区分局的同志提出一栋二层楼占红线,实地踏查回来后,他向村镇处处长姜某某汇报,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他在处务会上介绍踏查情况,处务会集体形成决议,认定哈尔滨新兴存车场东面的一栋二层建筑720平方米占红线,不能补办手续,会后责成他以村镇处名义起草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情况的请示》,处长和局长都签完字后,直接放到卷宗里,没有给过别人;2001年年末他下岗回家后任何业务都没接触过,任何一张图都没有审核过;2002年12月一天晚上,他同朋友在饭店吃饭时,郑某某打来电话说,原来有个件是你经手的,局里决定还由原经手人签字。他说,那你来吧。郑某某过来后自己进的饭店,拿出一张空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让他在经手人栏处签字,当时他也没多想就在空白底单上签字了,签完字后郑某某就拿走了,郑某某之后在底单上怎么写的他不知道;他未与郑某某、党某某、张某甲某在一起吃过饭。

3、证人姜某某(原村镇处处长)的证言:2001年10月28日陈某某以村镇处名义起草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违法工程情况的请示》,请示中明确了原案件处理审批表中有一栋二层720平方米建筑占红线,不予办理手续;2001年年末陈某某下岗回家;2002年郑某某拿着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到他办公室找他在处长栏签字,找他签字时底单上内容都已经填写齐全,经手人陈某某已经签字,他问郑某某为什么把签字时间提前到2001年10月30日,郑某某说,时间和编号已经跟总工办协调完了,数字也与陈某某核实完了。至于郑某某是否去总工办,是否与陈某某核实数字,他本人不知道,只是听郑某某这样说,他就在处长栏处签字了;对新兴存车场720平方米建筑占红线的件他本人没有出现场,是经办人出现场回来后反映情况确定的。

4、证人高某某(主管局长)的证言:2002年11月15日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补办建审手续申请》上的签字和2001年10月30日编号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的签字是其本人签的,当时是郑某某拿着底单到办公室找他签的,他看见该底单已经填写齐全,并且相关人员已经签字,他就签字了,签字时没在意签字时间也没细看内容;他并没有委托已经下岗回家的陈某某作为经手人签字,也没有委托已经退长还员的姜某某在处长栏处签字;哈尔滨新兴存车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是郑某某拿来找他签字的,当时只是口头说这个件申请已签批完了,没拿档案材料。新兴存车场《补办建审手续申请》也是郑某某找他签批,先签批申请后签批底单,时间相隔一个月左右。因新兴存车场罚补项目是1998年立案查处的,局里一直按遗留问题处理,因此该审批未按2002年相关文件办理。

5、证人王某某(村镇处处长)的证言:2001年年末陈*某下岗回家;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任村镇处处长期间,陈*是副处长,原处长姜某某任处级员,郑某某是村镇处的工作人员,处长负责处里的全面工作,副处长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处里其他人员是业务员,没有具体分工。他没有授权姜岐文处长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兴存车场这个审批件怎么到郑某某的手不清楚,但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辖区内的遗留件,由你继续办理;二是接谁的工作,上一任未办结的遗留件由接手人继续办理;三是领导临时指派。郑某某负责新兴存车场的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该是第一种情况,是因辖区内的遗留件,所以由郑某某办理。

6、证人孙某某、贾某某(原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是否占道路红线分两种情况判定,一种是有路网图的核对路网图,另一种是没有路网图的,根据目测,看道路的走向,找建筑物附近的参照物,找周边道路目测,根据规划经验和规划常识看是否占红线,用目测方法不精确,精确的应该测绘。没有路网图不代表不占道路红线,特别是在城郊区域,一般没有规划,占红线一般都是通过测量确定。

7、证人陈某某(总工办)的证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编号是流水号、时间也是根据打证的时间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生成的时间就是打证当天的年月日,这个谁也改动不了。如果出证时间需要与实际不符的,系统是不能生成的,则需要用WORD文本另行打印。《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发文用纸是郑某某拿来让她签字的,签完字后就给郑某某了,之后这个件是怎么走的就不知道了。

8、证人周某某(档案室工作人员)的证言:哈规村管字[2001]第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上写的u0026ldquo;未查到此档案,2013.11.14u0026rdquo;是他本人写的,因为没查到此份档案,就写的这些字并加盖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公章。哈尔滨新兴存车场规划许可证的档案是郑某某于2014年8月6日交到档案资料室的。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长江路打通工程指挥部来调档时,郑某某找过她,她本人没见过处理单,也就没处理过这件事。

10、证人张**的证言:他在2010年2、3月份被抽调到长江路打通工程指挥部,临时负责调档工作。哈尔滨新兴存车场的调档是他受指挥部孔某某的指派,同一位姓党的男子,拿着指挥部给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长江路打通工程(南岗段)及关联用地涉及被拆迁人证照的函》去的市规划局,在市规划局行政办没有调出这家建设单位的档案。姓党的男子给规划局的一个人打电话,称找原来规划局给办证的人。后市规划局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当时他没细看拿着这份函就回指挥部了。

11、证人孔某某(长江路指挥部总指挥)的证言:《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是张*甲拿回来的,长江路打通工程指挥部依据这个函认定新兴存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之后按协议给予了拆迁补偿。

12、证人张*甲乙的情况说明:他曾在市规划局工作过,曾和郑某某、陈某某做过同事。2002年秋天,有一个老领导叫岳某某,把一个叫党**(党某某)的人领来,称党是他的朋友,想咨询办规划许可证的事,这时他已不在市规划局工作,便给郑某某打电话咨询。此后关于这事他就没有再问过。至于接下来如何办理的,他就不知道了。更不存在他和郑某某、陈某某、党**一起吃饭并在饭桌上签办证底单的事。

13、证人谢某某(规划局副局长)书写的情况说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曾向市规划局提出补办手续申请,按照工作文件流程,一种情况是由办公室转来,另一种情况是经办人拿来。新兴存车场是哪种情况他不清楚了。

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02年8月他到市规划局村镇处工作,其职责是档案保管。因为接管的是刘某某、俞某某的辖区,所以他们辖区的审批件和遗留的审批件由他办理和保管。2002年11月份,新兴存车场党某某提出补办规划许可证,由于是单位机构改革前的遗留案件,在卷柜中多次查找档案未找到,后来在前任刘某某、俞某某遗留的大纸箱中找到新兴存车场的档案。党某某将档案拿走了,十分钟后,党某某拿着档案及两位局长签完字的《补办建审手续申请》给他送回来。申请内容他没看,只看见高局长和谢**批示同意按遗留问题补办手续。按[2002]17号文件,陈某某是第一责任人。在填写底单之前十天左右,他拿着卷到陈某某兼职的单位附近给陈某某看卷,陈某某看完卷后在党某某送他回家的途中,在车上党某某往卷里放的这份《请示》及开发区分局的《踏查意见》,这份《请示》是以相邻协议的名义放进去的。后党某某把陈某某审查通过的图纸送到他办公室,他加盖建审会签章之后携带空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找到陈某某,当时在场的还有陈某某、党某某、张**。陈某某当场审查核对图纸同意后,他按照图纸上的面积填写到底单的面积栏,时间是陈某某让他填写交罚款的日期2001年10月30日,后陈某某在经办人栏处签字。按照[2002]17号文件他又拿底单找原处长姜某某签字,他将卷宗给他,并告知日期是按陈某某的要求按罚款日期填写,姜某某反复查看了卷宗多遍,犹豫半天才在处长栏处签字,最后找高局长,他将全部材料都拿去,并向高局长汇报底单日期是提前一年填写,高局长只看了图纸和底单后,在主管局长栏处签字。总工办根据该底单发放了许可证。他没有仔细看该《请示》的内容,因为它不太不像正规的处罚决定书,填写底单的第二天,他是拿着图纸、底单和第一个处罚单核对的。他到村镇处工作没有人跟他进行案卷材料的交接,对案卷材料非常生疏,所以一直没有注意到,他根本不知道720平方米的事。市规划局给新兴存车场发出的9306.1平方米的规划许可证错误。2000年6月份出台过关于罚款补办手续的项目,必须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城建副市长审定才能罚款补办手续。2002年1月10日再次出台文件强调,这种罚款补办手续的项目必须经局务会集体讨论,选址立项后才能罚款补办手续,而新兴存车场的许可证审批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实际2000年6月份决定就已经把对新兴存车场1998年处罚决定给否决了,在这个情况下2001年10月30日的《请示》也不应该做出。由于对案卷材料有误解,案情又很复杂,工作疏忽,给国家造成损失,其应该承担责任。但其不是主观故意,是工作上的误解造成的。2008年到2010年,他把装档案的纸箱拿到档案室,档案室没来得及每个卷都登记。2010年总工办批转过来公文,要求他为长江路指挥部出具证明,因为他不是经办人,只是代笔,所以在文件处理单上将自己的名字划掉。他在档案室将这份档案借出来,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全面审阅档案内容,只看了报件时间、罚款回执时间及许可证的编号,没看其他内容,想当然这个证是对的,就为长江路指挥部出具了《关于哈尔滨新兴存车场有关审批情况的函》。这个档案原来在牛皮纸袋里,出完函后他没注意就把这个档案插到另一个牛皮纸袋里,放在办公室里了。2014年市纪委和市公安局调查时,他找到档案将档案归档。

四、鉴定意见:

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检鉴定意见:送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底单上填写的内容字迹与郑某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长江路延伸工程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明细表:哈尔滨国**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新兴存车场72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为3607200元。

3、(原长江路征迁现场指挥部)征地征收现场指挥部《情况说明》:经有关部门认定,哈尔**车场所提供的证照为违规发放,予以废除。还应返还(720平方米)临迁补助费583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涉案720平方米建筑不应当补办证照而滥用职权,为党某某办理了9306.1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党某某非法获取了72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981800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初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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