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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于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于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于分别担任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开始国家给予种植水稻、小麦、玉米、黄豆的农户发放良种补贴。依安县财政部门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责成各村村委会协助统计、核查、申报、发放农户良种补贴工作,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赵、于利用担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召开村委会会议的形式,决定占用该村农户良种补贴款共计30余万元用于村里的其他费用支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相关事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解称借用原因是镇里给村里的甜菜种植、土地连片经营、秋整地等各项任务较重,村里资金不足,就暂借这三年良种补贴用于买种子、秋整地、连片经营。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提议借用时没人提反对意见,就占用了38万元左右。现在已经把这些钱都还给农户了。量刑意见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解称镇里给村里的甜菜种植、土地连片经营、秋整地等各项任务,村委会资金不足,暂借三年良种补贴用于买种子、秋整地、连片经营。村委会开会研究借用农户良种补贴款38万元左右。现在已经把这些钱都还给农户了,请求量刑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国家给予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的农户发放良种补贴资金,其中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依安县财政部门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责成各村村委会协助统计农户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核查品种、面积,进行申报,发放农户良种补贴资金。2010年,被告人赵(1998年至2014年任中共**村支部书记),被告人于(1998年至2014年担任依安**委会主任),利用担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协助从事发放良种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召开村委会会议,决定占用该村1组至13组242户农户2010年、2011年、2012年的良种补贴资金共计381201.60元(其中占用1组孙等25户农户39060元、占用2组肖等10户农户17304元、占用3组陈等22户农户42216元、占用4组张等19户农户30552元、占用5组安等23户农户30240元、占用6组张等23户农户30621.60元、占用7组倪等27户农户40484元、占用9组宋等25户农户37617.60元、占用10组丁等22户农户35608.80元、占用11组谢等5户农户9016元、占用12组许长安等9农户23671.20元、占用13组赵等32户农户44810.40元),上述款项用于村委会的其他费用支出,并经依安县镇经管站同意在该村委会往来账上下账。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赵、于被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已将占用的38万余元良种补贴资金全部返还给农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等,证实二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系协助政府从事统计、核查、申报、发放良种补贴资金的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村委会副主任)、巴(村委会妇女主任)、刘(村委会会计)、巩(依**经管站站长)等人的证言,证实村委会于2010年召开会议,研究将2010年、2011年、2012年农户粮种补贴资金38万余元用于村开展连片种植和秋整地,在村往来账下账,等村委会有钱再还给农户,是为了完成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才占用这些资金。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国家开始发放良种补贴款,村委会负责统计、核查、登记农户种植的面积,种植作物的种类、统计后由会计刘**,其审核,然后其和村委会主任于、会计刘签字后上报镇政府相关部门。良种补贴是发放给种植黄豆、小麦、水稻、玉米这四大作物的农户,上报之后,镇政府就按照村提供的农户存折发放良种补贴款。2010、2011、2012年这三年的补贴款被村暂时借用,原因是镇里给村里的甜菜种植、土地连片经营、秋整地等各项任务较重,村里资金不足,就暂借这三年良种补贴用于买种子、秋整地、连片经营。其在村会议上提议借用时没人提反对意见,就占用了38万元左右。现在村已经把这些钱都还给农户了。

2.被告人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国家开始发放良种补贴款,村村委会受镇财政所委托负责统计、核查、登记农户种植的面积,种植作物的种类、统计后其和村支书赵签字后上报镇政府相关部门。2010年至2012年这三年的补贴款被村借用甜菜种植、土地连片经营、秋整地等各项任务,村资金不足,暂借这三年良种补贴用于买种子、秋整地、连片经营。村委会开会研究,村支书赵提议借用农户良种补贴款,三年共38万元左右,当时定的2015年机动地承包到期后偿还。现在村已经把钱都还给农户了。

(四)其他证据

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被告人赵、于提供了如下证据:

村2010年至2012年农户良种补贴明细表,农户领取良种补贴明细,证实村已将占用农户的38万余元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退还。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于系村**镇村委会的人员,在协助依安县镇人民政府从事统计农户种植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核查,申报,及发放农户良种补贴资金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u0026amp;ldquo;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u0026amp;rdquo;,二被告人在对发放农户良种补贴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国家农户良种补贴资金38万元归村委会使用,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给农户所造成的损失已主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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