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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滥用职权、赵**、牟**诈骗、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春**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甲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牟*乙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牟*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牟*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牟*甲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牟*甲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诉讼程序,故上诉人牟*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牟*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

三、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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