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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丁**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丁**因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2014)葫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对被执行人丁**所有的兴城**园小区9幢2-4东住宅、葫芦岛市高新西四街101-2号楼1单元802室及中联重科股票予以没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二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生效后,本院刑事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丁**所持有的中联重科股票进行了变卖,变卖款为64.589759万元;对没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并经三次拍卖,兴城**园小区9幢2-4东住宅拍卖成交款为37.7598万元,葫芦岛市高新西四街101-2号楼1单元802室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函告财政机关后,财政机关要求对未能成交的葫芦岛市高新西四街101-2号楼1单元802室以第三次流拍价34.0684万元予以接收。股票及房屋成交总款为102.349559万元,扣除房屋评估费2万元、拍卖公告费1500元、被执行人丁**应承担的兴城**园小区9幢2-4东住宅陈欠的税金、滞纳金、物业费计9484.86元,余款99.251073万元予以上缴财政机关;对被执行人丁**所有的葫芦岛市高新西四街101-2号楼1单元802室(所有权证号201014623、面积143.87㎡)予以上缴财政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二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没收财产部份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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