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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车XX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车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贺**、吴**,被告人车XX及其辩护人王*、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XX任职阜新市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期间,负责办理驾驶证工作,在办证人未到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收受1500元好处费后为葛XX办理了171本摩托车驾驶证,时任阜新市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车宣股股长车XX,负责驾驶证办理业务,在没有办理驾驶证条件的情况下,默许其下属张XX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张XX、车XX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车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X、车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XX的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XX系公益岗协勤人员,不是合同警察的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被告人张XX只是到车宣股帮忙,没有进行过业务培训,不了解办证流程,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3、被告人张XX没有任何权力设置、组织考试,只是机械的干活,且办理171本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证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的影响也是可以通过重新办理驾驶证的形式消除影响。并提供了失业证、证明和工资明细,证明被告人张XX系公益岗位协勤人员。综上,被告人张X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XX的第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没有直接违法的故意,且办证一事已汇报领导,不是自行决定;其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办证的行为非其一人所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有自首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车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车XX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被告人张XX共同犯罪的故意,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指标任务,没有获得任何好处或为自己谋私利,被告人车XX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XX在阜新市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工作期间,负责办理驾驶证工作,在办证人未到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为葛XX办理了171本摩托车驾驶证并收受1500元好处费,时任阜新市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车宣股股长车XX,负责驾驶证办理业务,在不符合办理驾驶证条件的情况下,默许其下属张XX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张XX、车XX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控方证据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2001我在阜新市交警支队□□□□区大队车宣股负责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邵X通过葛XX找到我说给外地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我没有按照规定,在办证人没有体检和考试的情况下,按照邵X给我提供的材料办理了摩托车证,领导车XX知道此事。葛XX总共给我约1500元。

2、被告人车XX的供述,证实2011年邵X通过葛XX找到张XX办理外地人的摩托车证,当时张XX负责办证,张XX向我汇报过此事,外地人没有来体检和考试的情况下我们给办理了摩托车证。

3、证人葛XX的证言,证实2011年邵X找到我让帮他办理外地人摩托车证,我找到了张XX,张XX在请示车XX后,在本人没来体检和考试的情况下大量为邵X办理摩托车证,我收到邵X给的好处费4000余元,邵X通过我给张XX好处费1500元,车XX没收钱。

4、证人刑X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分管车宣股期间,车XX任股长,申请办理驾驶证必须本人到场,车XX没有向我汇报过车宣股给外地人办理驾驶证的事情。

5、证人邵X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付X通过我妹夫蒋XX让我帮他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我找到了葛XX,葛XX介绍了张XX帮忙办理,办证的材料都是付X给我邮寄来,办证本人不来,通过办证,我得到人民币约5000元,葛XX得到约4000元,通过葛XX给张XX约6000元。

6、证人付X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为了销售摩托车,我帮张XX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阜新的邵X,办证材料邮寄,办理了约100多个。

7、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清单,证实违规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年龄等自然信息。

9、身份证明,证实张XX系□□□□交警大队协勤大队公益岗人员,2008年调入□□□□交警大队车宣工作至今,负责办理驾驶证、行驶证收费,档案管理,摩托车号牌发放的工作。车XX2008年至2012年在□□□□交警大队车宣工作,任车宣股股长,主要负责车驾管、宣传等工作。

10、造成恶劣影响相关材料,证实2014年本溪市公安局在辽**视台新北方记者的配合下,发现本溪市平山区一摩托车车行非法买卖摩托车驾驶证,并向省厅汇报。经查该车行非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688本,阜新市办理了616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上级交办。

12、抓捕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

(二)辩方证据

1、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车XX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临时负责□□□□交警大队车宣工作,所负责单位没有考试条件和考试场地。

2、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证明,证实明2011年3月至6月期间,□□□□大队没有摩托车考试场地及考试设备等条件。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供的失业证、证明、工资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车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车XX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XX第一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虽为公益岗协勤人员,但受雇在国家机关从事办理驾驶证的公务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且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造成,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XX第二辩护人关于张XX系初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车X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车XX没有犯罪故意及此事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车XX、张XX的供述,证人葛XX的证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材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车XX明知并默许张XX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大量机动车驾驶证,这些违规办理的驾驶证被商家利用,进行买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XX、车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车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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