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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代理检察员朱**,被告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起,被告人顾*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某村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受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该村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期间,明知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谷*准备对某村山房公路258号厂房进行违法改建的情况下,收受谷*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及宴请后,非但不依法履行职权予以制止或依法上报,还越权同意谷*进行违法改建,并同意无施工资质的孙**违法施工,致使该工地于2008年12月20日发生施工人员张*坠落身亡的重大事故。2009年,被告人顾*在相关部门明令要求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仍同意谷*继续违法改建,后又收受谷*所送的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谷*、孙*、杨*、朱*、桂*等人的证言,叶榭镇人民政府出具和提供的顾*职务证明、叶榭镇某村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关于调整叶榭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以及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有限公司“12.2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某村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一名施工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顾*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u0026lt;中华**国刑法u0026gt;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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