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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徇私枉法一案

审理经过

安阳**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冯*不服,以“其没有在赌场参股,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其仅有行贿行为,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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