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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孟在任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稽查大队队长工作期间,获知西城区当天在丰台区展开抓捕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后,在本市丰台区向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徐**报信。徐*逃避抓捕,于2014年1月2日晚潜逃。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孟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孟在任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稽查大队长期间,获知西城区当天在丰台区展开抓捕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后,在本市丰台区通过手机向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徐**报信,徐为逃避抓捕,于2014年1月2日晚潜逃,后于2014年1月3日被抓获。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孟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徐**及辨认笔录:孟是以前我哥徐**被丰台局处理的时候我认识的,为了获得孟的照顾就和他成了朋友,我们隔三差五见个面吃个饭,吃饭时都是我掏钱,我管他叫“孟*”,把他的手机号码存在我手机里了,存的名字是“孟”。2010年我哥又因为卖假烟被丰台局抓了,我又找到孟让他帮忙,他又没帮到我,后来孟主动找我,让我当他的线人,给他提供卖假烟的情报,虽然我没和他明着说过,但我找他捞过卖假烟的人,还不止一次,他也知道我和我周围的人都是卖假烟的了。我给孟提供过两次线索,2013年7月我和孟在杜**见面聊天的时候,他说以后丰台有事的话提前告诉我,意思就是丰台或者别的区来丰台抓人会提前通知我,让我以后有什么线索的话和他说一声。2013年11月我一个在西红门卖烟的叫董**的老乡因为卖假烟的事被海淀局抓了,在董**被抓的前一天,孟打电话告诉我说海淀明天一早要来抓人,在丰台抓人,抓谁不清楚,让我晚上别在家住。孟*和我提过让我当他的线人,但没给过我办过任何手续,也没和我说过当线人有什么要求,更没因为我向他提供线索给过我任何线人费。我认为我给孟提供线索算不上什么线人,主要因为我和他算是朋友,他许诺我不管哪个区来丰台抓卖假烟的,他都提前通知我。事发当天中午,我和孟在杜**附近的集美家居门口见面时,我不记得他接过电话,他没有谈过西城局要到丰台抓人的事。当时孟开着写有字样的金杯车,车上还有他的一个男同事,孟和我说他听说别的区县要来丰台抓人,怕要抓的人是我之前向他举报的姓李的卖假烟的,所以他们想提前行动。2014年1月2日下午,我和孟通过几次电话,我给孟打电话问他们查了姓李的多少假烟,价值多少,够不够入罪,孟告诉我说差不多够了。在这个电话里,孟告诉我说今晚西城要过来抓人,抓谁不清楚,尽量不要在家住,原话大概就是这么说的。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告诉了我舅舅付,他也是卖假烟的,然后我们这些人就离开暂住地住宾馆和洗浴了。我给付打电话告诉他今晚西城要抓人,具体抓谁不清楚,在丰台抓人,让他尽量不要在家住。在这个电话之后,我又和孟通过几个电话,问今晚到底是怎么回事,孟告诉我抓不抓人不确定,让我别在家住,手机关了,卡拔了。经辨认,证人徐辨认出被告人孟就是向其通风报信的“孟*”。

2、证人付证言:我从2009年开始经营假烟,我是徐的舅舅,他也是卖假烟的。2014年1月2日下午,徐给我打电话,他说西城要抓人,让我注意点,我不知道徐从哪知道这个消息,我打电话告诉李*西城要抓人,李是我表嫂的嫂子,她也是卖假烟的。

3、证人李**:我从2013年6、7月份开始卖假烟,2014年1月2日下午付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不太妙,丰台和西城的要抓我,让我出去躲一躲,我就住到了分钟寺附近的宾馆里,我知道付也是卖假烟的,我把电话卡接完电话后就扔了。

4、证人武证言:2014年1月2日上午,我开车和孟到杜**集美家居,孟和我说举报人一会儿过来,我不知道这个举报人的名字,举报人是一男的。孟因为李**卖假烟的案子找举报人,想再向举报人打听下李**近来的情况。在和举报人谈话的过程中,孟接到过电话,是谁打过来的我不知道,我只听见孟说“好”、“知道了”、“我一会回去”之类的话。2014年1月2日孟和我在车上与徐见面时,我没听见孟说过当天西城要过来抓人这类的话,下午孟在单位开会,我没有和孟在一块儿,当天下午六点多我们动手抓的李**。

5、证人董**:2013年11月初我们收到线索举报有人卖假烟,是孟负责这个案子,2013年12月中旬我们向市汇报这个案子,市对我们说西城在这边也有案子,让我们丰台先别动。2014年1月2日上午我给市局打网办科长打电话问西城是不是要动手,科长答复说西城可能要动手,然后我就给孟在内的三个稽查队长开会说西城可能要在丰台办案子,怕影响咱们丰台,你们赶紧盯着点自己手里的案子。2014年1月2日下午,我又给市局打网办科长打电话,科长说2014年1月3日早晨5点丰台和西城一块行动,接着我给孟他们打电话说先盯着李**,布控下去,明天早晨5点咱们和西城统一行动,如果有异常的话咱们就先动手。在2014年1月2日之前孟没有告诉我李**这个线索是谁提供的,这个案子侦破后,2014年1月3日孟给我说了一嘴提供李**这个案子的举报人。办案人员发展举报人不需要向领导汇报,我们单位有关于向举报人付举报费的规定,得两个人一块儿把举报费给举报人。孟是我们丰台区专卖科下属的三个稽查队的其中一个队长,他主要负责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行为,我们局有工作规定,绝不允许给涉案人员通风报信。

6、手机通话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实2014年1月2日徐使用手机(号码158XXXXXXXX)与孟使用手机(号码139XXXXXXXX)相互通话的情况。

7、手机通话内容证实2014年1月2日18时30分、22时41分徐使用手机(号码158XXXXXXXX)呼叫孟**(号码139XXXXXXXX),孟告诉徐其看见西城的人了,让徐当天晚上无论如何别在家,也别进库房;手机全关上,跟徐一块的人也全关上,关上以后把手机卡全拿下来,然后用锡纸包上;让徐可以拿别的电话或公用电话给其打,并问徐现在跟其通话的手机有没有给过别人;不行当天先躲一晚上。

8、中共**区党组任免通知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证明、市场稽查大队长岗位说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孟于2009年8月17日被任命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稽查大队长(副科级);市场稽查大队长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发现情报线索,查处违反专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负责联合执法体系建设,进行相关案件审理及移送追刑工作,负责对卷烟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北京市丰台区的机构类型属于机关法人。

9、国家《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执法纪律规定》证实稽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专卖违法行为,严禁通风报信、跑风漏气、失密泄密或者包庇袒护当事人。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局关于孟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转递证实北京市西城区根据2013年5月线人提供的信息,展开对徐、付、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团伙的调查,后于2013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西城**支队继续调查,西**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徐、付、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团伙正式立案侦查。2013年12月31日,西城**支队与西城召开情况通报会,认为本案情况基本摸清,决定择期统一行动抓捕该团伙成员。2014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将此决定汇报给北京市,北京市将此情况通报给丰台区,丰台区决定同时启动收网行动。2014年1月2日夜,西城**支队接市局技术侦察总队通报称,在技术侦查工作期间,有人向徐**报信,并提供可疑电话号码。与此同时,西**局发现前期掌握的嫌疑人活动异常有外逃迹象,遂仓促决定提前启动行动方案,当夜分别在三家旅店内抓获主犯徐、付、李**。经审查,徐供述2014年1月2日丰台区局工作人员“孟*”通过手机电话给其通风报信,让其当晚不要在家里住,西城要抓人,徐将此情况立即通报给其同伙。经提取徐本人使用手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发现其多次与“孟”(号码139XXXXXXXX)联系,后通过号码139XXXXXXXX锁定“孟”就是徐供述的“孟*”即孟,后经核实该人为丰台区国家工作人员。

11、刑事判决书证实徐于2014年1月3日被羁押,后于2014年7月23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孟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的自然情况及被查获的情况。

13、被告人孟供述:2010年徐给我打电话举报卖假烟的事情,通过这次举报我和徐认识了,他答应做我的线人。2014年1月2日,我和徐在杜家**停车场见的面,是我同事武*的车,我向徐打听2013年10月底他向我们提供的有关李**卖假烟的线索。在我和徐见面的过程中,我们领导董给我打电话说西城要来丰台抓人,要我们把手头李**这个案子抓紧办了,我们动手抓李**的时间是晚上7点左右。我认可从徐手机中调取的2014年1月2日通话记录(孟**的时间为13:33,15:58,16:20,徐呼入孟的时间为14:42,16:14,18:30,18:41,22:41),在这些通话中我和徐说我们要动手了,问他能不能向李**调货,后徐问我们查获李**的情况,又向我打听西城过来抓人的情况,我和徐说不放心的话就出去躲躲,这么多年徐给我们提供线索,侦破了案件,我希望他不要因为卖假烟被抓获。我们领导和我说西城要抓人,但具体抓谁我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是抓徐的话,我就不会提醒让他出去躲躲。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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