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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副所长期间,于2013年6月至7月间,为在本所羁押的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男,32岁,安徽省人)向外传递包含有串供内容的信件,唆使刘以及该案被害人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并向刘提供通讯设备与外界通话。被告人朱*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刘提供通讯设备与外界通话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未认真审查向外传递的信件的内容,不知道信件中含有串供的内容,不知道罗**盗窃案,其没有唆使刘**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刘向外传递包含有串供内容的信件,唆使刘以及该案被害人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的证据不足;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朱以往表现良好,归案后坦白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2011年7月起担任北京**看守所副所长,分管收押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刘(男,32岁,安徽省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于北京**看守所。2013年6月至7月间,朱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提讯刘。期间,朱提供手机安排刘与外界通话,为刘向外传递包含有串供内容的信件,唆使刘以及相关当事人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朱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6日,刘被北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综合情况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任职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系机关法人,朱于2011年7月18日任石**看守所副所长。

2、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出具的职责说明证明:朱担任副所长的主要职责,负责收押队等工作。

3、北京市公安局批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证明: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给予朱行政开除处分。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我因为涉嫌盗窃被石**安分局抓获,同案有赵1,我进看守所后看见赵*也进来了。2013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到凌晨2点,我刚被预审民警送到号里,又被提到管教室,有个民警问我生活、身体情况,并问案子处于什么阶段。他有四五十岁,说话口音很重,这次聊了有20多分钟,没聊具体案情。又过了三四天,晚上大约七八点钟,该民警又安排人将我带入管教室,这次他自我介绍说姓朱,是看守所副所长,聊起了案情。姓朱的说他有个河南老家战友的朋友找他问我的情况,我把涉及的案情、盗窃地点、金额等说了。他问我人际往来、家庭情况,说给我找关系要花钱。他主动提及赵*、罗等人以及给我找关系的情况,找关系我的案子能快办轻判。他说托关系大约花四五十万,他让我写一个纸条,把纸条带出去。又过了三四天,姓朱的第三次将我提到管教室,我把写给赵*的纸条交给他。这次他说得花100万,让我再写纸条借钱。他教我写在一个小长的纸条上,大致内容是“大*大姐借我100万给这个姓朱的帮我和我弟弟”。这次聊了1个多小时,我跟赵*手机通话,聊孩子、家庭情况。又过了三四天,姓朱的第四次提我到管教室,并把赵*写的纸条交给我,内容是:没有100万,钱被冻结了,给不了姓朱的。姓朱的让我跟罗、王*要钱,口述教我怎么写,给我笔和纸。隔了七八天,姓朱的第五次提我,我把写给罗、王*的信交给姓朱的。写给罗的纸条是姓朱的教我写的。“什么东西都保管的很好”意思是警察在我家搜出的罗的东西不是我偷的。纸条里“我很担心你,想知道你现在的处境和警察对你说了做了什么”,是想知道罗对警察说了什么,从中判断是否对我有利,罗有没有说对我不利的话,从而判断罗是否愿意出钱救我。“也希望你救我这一次”,是希望罗出钱给姓朱的帮我。“你换个手机号,我给你打电话”,姓朱的说跟我有关系的人电话都被监听了,让罗换个电话,好跟她联系。姓朱的说能捞我,他认识法庭庭长,能轻判;找了物价局的人,把盗窃物品价格作低。这些内容他在第三、四、五次都谈过。朱*交代以后警察再找我时不要再说了。

5、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刘跟我姐赵*是事实婚姻关系,他俩生了2个女儿。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与刘共同盗窃被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6、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我因涉嫌盗窃被羁押于北京市石**看守所,同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羁押,于2013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我和张**曾在同一号关过。2013年6月中下旬,张**放出来的几天后,我给她打电话联系在古城地铁见面,让她帮我给石**看守所管男号的姓朱民警打电话,问问刘心里还有没有我。因几天前一姓罗女子给她打电话,说刘有几个女的,还生了孩子。张**电话联系姓朱的,姓朱的说可以帮忙问问。过了几天,有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自称是看守所管男号的警察,说刘心里就我一个人,让我不要跟张**讲,以后有什么事单独找他。我和姓朱的见过三次面,通过几次电话记不清了。第一次他打我电话,后他让我换号。第一次通话没几天,姓朱的约我聊刘的事,说可以帮助刘。我们约好在苹果园地铁站见面,姓朱的他们开着别克车将我拉到家里,我和姓朱的在一单独的小屋谈话,他说刘的事挺大的,偷的东西多,他认识作价的、预审和法院的人,可以打通关系,找人减刑。他让我找姓罗的帮忙救刘,他可以帮忙找律师,让我先拿100万元。他还给了我一张纸条,内容是:让我找罗**。纸条我看完后,姓朱的把它撕了。100万元是他提出来的,找律师、作价的需要花钱,并说如果给钱会给我一个卡,用别人的账户转账,他给我的卡号也不是自己的,还教我说如果预审问我钱去哪了,告诉预审钱被算命的骗走了。他说以后有事用新卡给他打电话。第二次见面是7月份,我与姓朱的在看守所附近一饭店包间见面。我给了他一张条,说已经找过罗,但罗不管。我们谈了100万元的事,我说现在没有钱,他说这钱是找律师用的,让我找罗要钱。之后没几天,姓朱的打电话约我在古城见面,见面后姓朱的说刘让我去找罗,让罗的老公托关系,同时给我一张刘写的细长纸条。另证明,一天下午,刘用姓朱的手机打我第二个电话号,谈了一两分钟,聊了聊家常。当晚姓朱又给我打电话,说刘知道错了,听到孩子都挺好的,在里面哭得很伤心。我说你别叫我去找姓罗的,她不管,姓朱的把电话挂了。我和罗通过几次电话,想让她帮助刘,但她拒绝了。

7、证**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0日前两天,一个陌生电话给我手机打电话,问我是不是罗,称刘给我稍点东西。我问什么时候给,对方说过两天。挂了电话我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石**安分局刘盗窃案预审警官。7月10日上午九十点钟,对方又给我电话,我们约好中午12点在苹果园地铁站见面。在石**安分局的安排下,我前往约定地点。我在苹果园地铁的肯德基看到一个又矮又胖穿着深色T恤的男子从一辆白色两厢车里出来,对方说是刘让他给我带东西。他说是警察,给我亮了一下工作证,姓朱。**的给了我2张纸条,我打开纸条看时,他让我去肯德基等着,他去停车。我到肯德基找了个安静的角落看纸条,纸条有2张,一大一小,正反面都写满了字,是刘写的。**的上楼见到我后,我问他怎么认识刘的,他说是办刘案的警察。我问你怎么办刘案的,他说分三个小组,刘在他小组里,刘什么事都跟他说。他说刘让我出钱帮帮忙,刘不想在里面呆着。他说把钱给他,找检察院、法院的人帮助减轻处罚,还说要找作价的,把刘*的东西价值作低,这样刘**判几年。我说我被刘*成这样,不可能给他出钱帮他减刑。**的说他已经跟刘**再跟预审说了,让我也别跟预审说那么多了,教我说刘*的一些东西是我送给他的,不是偷的。说刘只承认盗窃一小部分,其余的没有承认,他告诉刘不要再承认了。**的说预审每次问我之后,再去找刘核实,这样刘就没机会放出来了。**的教我怎么配合向警方说刘的案情,这样能帮助减轻刘的罪行。**的说,刘*别人家时留下了指纹和脚印,刘不承认不行。在我这偷的东西,留下指纹和脚印没关系,就说是送给刘的。因为刘有时跟我去远洋山水22号楼打扫卫生。从刘的2张纸条内容来看,传递了一些信息:他在纸条里说我们过去的交往,想引起我对他的同情,好帮他翻案;除了说感情的事,还写了一些与案情有关的内容:纸条里出现的“家门钥匙5把”是提示我跟办案民警说是5把钥匙,帮他隐藏他私自留了1把钥匙去我家偷东西的事实;“什么东西我都保管的很好”是提示我对刘所偷的东西让我说成是送给刘的,刘只是保管而已;纸条里“你一定要找她,你们一定要团结起来”,是让我去找赵2,让我跟她团结起来。**的跟我说有什么话要带给刘,可以写纸条或通过他电话与刘通话。我跟姓朱的没什么好谈的,就把纸条收起来下楼出来了。

8、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纸条证明:刘于2013年7月6日、7日写给罗的纸条,含有串供的内容:“我不想把自己交代在这里,因为我还有未完成的使命。我想3年左右就出去,必须出去”、“家门钥匙五把”、“什么东西我都保管的很好”、“我很担心你,想知道你现在的处境和警察对你说了什么,做了什么”、“给我写写信,我想知道外面你的事,也望你救我这一次”、“你换个手机号,我给你打电话”。

9、刘*盗窃案侦查卷宗材料、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及北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刘因涉嫌盗窃罗等人家中财物,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后于2014年12月16日被北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10、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6月至7月,朱与赵*、罗手机联系的情况;赵*与罗手机联系的情况。

1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具的抓获说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朱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线索,经初查,该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2014年7月23日下午,该院干警在石景山区金顶街赵山小区平房处将朱抓获,并于当日18时许将其传唤至该院讯问。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朱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左右,我老乡张**受刘妻子赵*的委托,向我了解刘**是否还有赵*。在张**的一再要求下,我答应帮忙。后我值班时将刘*至管教室,询问他个人情况及与赵*的感情问题。后我给赵*打电话说了刘的情况,赵*让我关照一下刘和她弟弟赵1。过了四天以后,我值班再次提讯刘,刘问我能不能判3年以下。我之前在看守所电脑里查看了刘的案情介绍,告诉刘*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的物品价值看物价局的作价情况,并说可以为刘请个好律师但需要花钱。刘*回监舍给赵*写信让我转交。又过了四天,我第三次提刘,刘把写好的2张纸条交给我,纸条的主要内容:一是向赵*道歉,照顾好孩子家人;二是要相信带纸条的人,花钱请律师,找人办事需要100万。我通过电话联系赵*,还让她换个手机号。第二天开车到石景**地铁站接她到我在赵*的平房,把两张纸条交给赵*。我跟她说刘心里还有你,找律师得准备100万。赵*银行卡上有100万,但预审说这些钱不能动。赵*看过纸条后留了写有道歉内容的那张,我撕了另一张。后赵*给我打电话说卡上的钱不能动。过了几天,我和赵*第二次见面,她到石**分局来找我,说没有借到钱,让我跟刘*一下。第三次是赵*到赵*找的我,让我把她和刘孩子的照片带给刘。我第四次提刘,跟他说赵*说了钱已被冻结,借不到钱。刘*我找罗,他说给罗写信,让我拿着信去找罗。下次值班时我第五次提刘,他把写给罗的信交给我,找罗主要是出钱请律师。纸条的主要意思是想早点出来,让罗救他。我跟罗通过三次电话,时间是2013年7月左右。第一次是7月10日9点左右,我跟罗***我给你带封信,罗问我是干什么的,我告诉罗见面后再说,并约好在苹果园地铁对面的肯德基见面。我说我是看守所的警察,给罗看了工作证,把刘*的纸条给了罗。罗问我怎么帮刘,我说给他请个律师。罗看了纸条后非常生气,说刘*她这么久,还有脸让她请律师。我对罗*看着办,然后我就走了,纸条留在了罗手中。第三次提讯刘*,刘*我想给家里人打电话,我拨通赵*的电话,刘**家里的情况,前后通话不到一分钟。我不知道刘盗窃罗家的事,要是知道我就不会给他传纸条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被告人朱所提其未认真审查向外传递的信件的内容,不知道信件中含有串供的内容,不知道罗**盗窃案,其没有唆使刘**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的辩解,经查:证人刘、罗、赵*的证言均能证明朱*表示“找负责作价的、检察院、法院的人帮助刘减轻处罚”;刘**的纸条是朱教其书写,并通过朱交给罗;刘、罗*证明朱*分别向二人表示“不要再跟预审说了”、“把偷的东西说成是替罗保管的”等,刘**在押人员,与罗没有串供的机会,上述证人证言与在案纸条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朱知晓信件中含有串供的内容,并唆使刘**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刘向外传递包含有串供内容的信件,唆使刘以及该案被害人向侦查机关隐瞒案情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朱通过传递口信的方式,在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串供、隐瞒案情,以达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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