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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富诉龙山**理中心、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罗*富诉龙山**理中心、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州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州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罗**不是被污染损害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向龙山**理中心提起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罗**一案原一审判决和原再一、二审判决错列诉讼主体、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1143号、(2005)龙民再字第8号和本院(2006)州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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