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润青因与上诉人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润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诉人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严润青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徐*、上诉人严*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