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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注册号:110108004657864。

法定代表人肖*,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黄*、向*、北京万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黄*委托代理人黄*、刘*,被告向*委托代理人曹*,被告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诉称,我为北京市海淀区园25号别墅的业主。2014年4月,我对园25号房屋重新进行装修。2014年7月31日房屋装修工程接近完工,我及家人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南沙滩6号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挑选洁具,购买黄*销售的洁具洗脸池柜两套,总价格3500元,包括洗脸池柜、台面、洗脸池、上下水安装配件等,黄*负责洗脸池柜的安装。2014年8月1日(2日),黄*派人上门安装,安装完毕后当时试验未发现漏水现象,直至8月14日我到装修房屋内查看时仍未发现有漏水现象。8月19日清晨,我与楼梯施工方相约到工程现场测量楼梯踏板,发现我的别墅漏水,水已经流淌到别墅外。我与装修施工方等共同到现场查看后发现,漏水系黄*销售的洗手盆底连接的八字阀所导致,该八字阀严重漏水,漏水已经渗至地下室并流到别墅外。漏水造成我别墅刚安装好的二层、一层地板全部严重被浸泡,一层厨房橱柜被浸泡,吊顶被浸泡,二层至一层、一层至地下室的楼梯踏板被浸泡,二层墙面下部被浸泡,一层墙面顶面被浸泡,地下室墙面顶面被浸泡。事故当天,我找黄*及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解决,黄*承认其提供的八字阀漏水造成损失属实,但对于我估算的16万元损失有异议,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建议到法院诉讼解决。在处理过程中,黄*向我披露其销售的八字阀是从向想娇处批发而来。我在事故发生后查询漏水八字阀的厂家,但未能查询到与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因地板浸泡严重,无法使用,需要全部更换,浸泡地板价值130400元;部分橱柜需要更换重做,为修复、更换橱柜,我花费11500元;修复吊顶、墙面等支出45029元装修费;我为主张权利另支出律师费。我基于对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品牌的信赖才到其经营的家装市场挑选所需的家庭装修产品,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应为在其市场内销售产品的质量负责,黄*与向想娇作为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应当出售合格产品。本次漏水事件中黄*、向想娇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经营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因与他们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向想娇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1、共同赔偿我财产损失186929元;2、共同赔偿我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黄*辩称,2014年7月30日或31日,王*在我处购买两套洗脸池柜,包括镜子、柜子、台面、洗脸池、龙头,我负责送货和安装。2014年8月1日还是2日我请人进行的安装,我们就负责把柜子安装好,把上下水都接好,当天安装好了可以正常使用,王*进行了验收。安装过程中使用的配件,我提供的只是上下水、下水口、下水管,阀门和开关我不提供,谁提供的我不清楚,我不卖阀门和五金等,阀门是谁安装的我也不清楚。发生漏水后即8月19日王*找过我,通知我漏水让我去看一下,我到现场看了,柜子是分别装在一楼和二楼的卫生间,我看到的是装在二楼卫生间的洗脸池柜漏水,当时已经收拾的差不多了,就是阀门关着不漏水,阀门开着八字阀在漏水。因合同中不包括阀门和开关,阀门和开关也不是我的东西。王*家发生漏水不是我的责任,故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向想娇辩称,我是负责销售经营柒牌角阀的销售商,很多人都销售柒牌角阀。王*拿名片来告我,而我家摊位可以随便拿取名片。王*找过我说角阀漏水,我告知他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王*没有从我处购买过角阀,我销售角阀都有相应的清单。现我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辩称,一、买卖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是王*和黄*,相应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二、对于八字阀的质量问题应该由消费者、生产厂家承担责任。我方与黄*只是成立商铺租赁关系,不参与黄*的经营活动,且我方仅以收取固定租金盈利,并非按照黄*的销售额提取比例来盈利,因此我方在角阀的销售行为中从未获取过销售利益,所以我方不是本案中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主体。三、本案属于侵权案件,王*并无证据证明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由黄*提供的产品造成的。综上,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系北京市海淀区园25号房屋(以下简称25号房屋)所有权人。黄*元系在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租赁摊位经营洁具的经营人,摊位号为3-15,租期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2014年王*对其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装修过程中,王*于2014年7月31日在黄*元经营的上述摊位购买洗脸池柜两套,共计3500元,由黄*元负责送货、安装。当日,黄*元给王*开具了《万家灯火小额商品销售凭证》,该凭证下方标有万家灯火提示消费者项目:1、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请您逐项核对以上内容,确认所购产品的数量、规格、外观、产地等无误后签字。2、凡在万家灯火购买的产品,请务必到服务台加盖服务认证章。可享受万家灯火提供的“30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先行赔付”服务。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户服务部电话。3、对本市场所售出的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三包规定的我市场统一规定为一年(低值易耗品除外)。4、如因质量问题、违约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请凭此票到市场客户服务部,我们将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您解决。王*当日购物后就其所持销售凭证未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服务台加盖服务认证章。2014年8月1日或2日,黄*元派安装人员到王*所有的25号房屋将上述产品安装在该房屋一层和二层卫生间,安装完毕后双方进行试水,洗手池柜可以正常使用。

审理中,王*称因房屋装修已快结束,8月14日至8月19日期间房屋处于放味阶段,家中无人,其于8月19日到房屋处后发现房屋漏水,水已经流到室外,经与装修施工方检查后发现漏水点在二层卫生间黄*销售的洗手池盆底连接的八字阀处。当日,王*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找黄*,下午黄*就王*反映家中漏水一事到现场进行过查看。后双方又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市场客户服务部协调,并填写了由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提供的《万家灯火装饰城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投诉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定货,8月20日安装的浴室柜,由于八字阀漏水,泡了地板,导致地板起鼓,楼梯和橱柜、吊顶变形,顾客初步估算损失16万元左右,经与商户核实:商户提供的八字阀漏水造成损失属实,对于顾客估算损失16万左右提出疑意,建议双方到所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裁定,现建议双方保留所需证据及损失票据。投诉人签字处有“程代理”,被诉人签字处有黄*签名。审理中,王*与黄*就本案诉争造成漏水的八字阀的提供者产生争议。王*称该漏水的八字阀系黄*提供并安装,而黄*予以否认,称销售凭证上没有写明产品里有八字阀,八字阀是何人提供的不清楚。经向王*与黄*核实,黄*派工人安装洗手池柜当天,施工现场只有安装工人、王*的配偶和女儿在场,无其他人在场。王*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人程*作证,并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质询。程陈述主要内容为:王*家别墅装修是我公司负责的,我是装修现场负责人。他家从5月开始装修,到7月底装修大部分都完成了。买洁具是业主自己去的,他们买的洗手盆带八字阀,头天买第二天安装,安装后试水没事儿。8月19日去业主家,看屋里面全是水,后查找漏水点,发现是二楼卫生间洗手池的八字阀,一直往外喷水。弄得屋里全是水,一直从二楼到一楼到地下室,整个地板全部泡了。一楼的墙面、顶面也泡了、地下室的墙面、顶面、一楼的橱柜、楼梯和全部地板都泡了。泡的地方都需要重新弄,特别是地板要整个重新换,墙面要重新修复,吊顶的石膏板需要换,龙骨不用换,楼梯踏板地下的大芯板需要换,橱柜有一部分要重新更换。漏水当天是业主的儿媳妇儿发现漏水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去了。安装卫生间柜子、洗手盆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就有一个开门的工人在,业主在,其他工人不在。发生漏水后我和业主上午一起去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找卖洁具的黄*,当时黄*本人不在,我们就去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市场部进行投诉。下午黄*去现场看的漏水的情况,也承认东西有问题。后来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们又去找黄*,黄*就带着我们找向想娇,批发八字阀的地方,向想娇说那你们起诉吧。我们返回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市场部,市场部给做的记录,好像是一个姓张*的男的给做的记录,当时写了《万家灯火装饰城消费者投诉登记表》,业主不在我代签的字,黄*也签了字,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也说建议业主起诉。当时写的这个登记表没有给我们,照片是和我一起去现场的我们公司的李*拍的。我认为漏水八字阀质量有问题。王*支付的整个工程款,还有后来修复工程款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的。黄*对上述证言真实性认可,但称阀门不是他卖的,八字阀也不是他提供的,谁提供的不清楚。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对上述证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认为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该是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就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和后果,王*无法举证证明该八字阀是我处或黄*处销售的。向想娇称不知道证人陈述是否属实。

王*就其主张损失提供了如下证据:1、曲证言、圣象地板《销售预订单》、地板款收据、《定/销货单》。证明25号房屋第一次订购地板总金额130400元,在2014年7月23日铺完。2014年8月20日曲到现场查看因地板泡水严重无法使用,因此又重新购置了地板,花费92448元。因漏水导致第一次地板损失价值达130400元。2、顾*、《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2份、收据2份。证明25号房屋第一次装完橱柜后因为泡水有部分橱柜不能使用,2014年8月20日顾岩到现场查看,因泡水严重,部分已经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更换部分的橱柜金额为11500元。因此漏水导致更换橱柜损失11500元。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单》、收据。证明我在2014年4月10日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他所有的25号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工期100日,截止漏水前该装修公司已经完工。因本次泡水导致装修公司对工程进行返修,我为此支出45029元的装修费。4、(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我为实现权利支出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证人未到庭,对证言不予认可。圣象地板《销售预订单》为第三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地板款收据为第三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笔交易中只提供了收据没有提供正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定/销货单》为第三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证人未到庭,对证言不予认可。《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2份和收据2份为第三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笔交易中只提供了收据,没有提供正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证据3均为第三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笔交易中只提供了收据没有提供正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合法依据。黄*和向想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一致。证人曲、顾未到庭作证。

审理中,王*称向想娇系黄*向其披露的八字阀的销售者,向想娇否认其是造成王*家漏水八字阀的销售者,王*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王*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是直接销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供租金收据,证明其与黄*建立的仅是租赁关系。王*对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提供的租金收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收据不能作为万家灯火装饰公司仅是提供场地的抗辩,他购买产品就是针对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的品牌去的,不是冲某一个商户去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万家灯火小额商品销售凭证》、《万家灯火装饰城消费者投诉登记表》、《销售预订单》、《定/销货单》、《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单》、收据、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录音资料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到黄*经营的店铺购买洗脸池柜,且黄*于王*购买产品后负责送货安装,黄*作为销售者其应保证其提供产品安装后能够正常使用。从黄*与王*在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市场部协调时所填写的《万家灯火装饰城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王*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家漏水系黄*提供的八字阀漏水所致。庭审中,黄*虽否认其安装的洗脸池柜所使用的八字阀系其提供的产品,但其就此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合上述理由,黄*作为产品销售者对八字阀漏水给王*家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作为房屋所有人,在装修过程中应注意到房屋设施的安全,即装修中如家中长期无人,应关闭室内水闸、电闸等易引发安全隐患的设备,而王*在装修中家中几天处于无人状态之情况下未关闭室内水闸,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从而在家中漏水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故对于漏水所致其财产扩大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本院将根据黄*与王*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王*称向想娇系黄*向其披露的八字阀的销售者,但向想娇对此予以否认,王*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于王*要求向想娇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不予支持。王*称万家灯火装饰公司是直接销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从王*提供的《万家灯火小额商品销售凭证》上万家灯火提示消费者一栏内容上看,“凡在万家灯火购买的产品,请务必到服务台加盖服务认证章。可享受万家灯火提供的30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先行赔付服务”,而王*购买产品后未就黄*给其开具的销售凭证到服务台加盖服务认证章。故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对王*所购产品不具有担保责任,万家灯火装饰公司在本案中对王*家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就王*主张的地板的损失,本院认为,王*装修时安装的地板被水浸泡后损坏,王*重新更换地板支出的费用,黄*应当予以赔偿,但王*要求被告按照其最初购买地板支出金额赔偿的请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其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主张的更换橱柜费用及装修工程返修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黄*赔偿王*更换地板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元、更换橱柜损失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元、装修工程返修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一十四元五角;

二、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四十九元,由王*负担一千三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黄*负担八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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