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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和裕丰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裕*售公司)、天津一*限公司(天津*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报告本身证明力很弱,不足以支持法院判决。1.本案的鉴定单位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备火灾事故及汽车电路故障认定的资质。2.本案鉴定报告具有不确定性,缺乏科学依据,违背常理,不具有法律效力。3.鉴定报告本身存在多达十三处以上自相矛盾和不符合科学规律的认定,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二)一审中忽略了车辆起火前两小时已发生线路故障这一关键性的事实,和裕*售公司和天津*公司至今没有做出具有科学性的合理解释。(三)目前在我国,对火灾的认定最权威的只有消防部门,因此消防部门的认定应是法院必采信的法律依据。本案已有消防部门的认定,理应合理排除系由外界原因或我方使用不当所致,从而应合理推断车辆自身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本案司法鉴定的意见,并不优于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结论,也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推翻行政机关的结论。一、二审法院对不确切的结论仍予采信,属于程序不合法。(五)本案法官未能自主判案,迫于领导压力,仍采信不合法的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权利的滥用。(六)关于鉴定人的鉴定费和出庭费分配不合法。(七)委托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非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我方始终认为应以消防部门的最终结论为依据,没有必要鉴定。(八)汽车线路故障必然有火灾的可能,故障属于质量问题,而本案车辆尚在保修期内,理应赔偿。(九)本案即使因证据不足不能找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但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在自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应有权要求厂家无责赔偿,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理应先行赔付。一、二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东政*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的证据以及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否系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在一审程序中,天津*公司、江*、和裕*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由华东政*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该程序并无不当。江*虽主张华东政*定中心不具备火灾事故认定的资质,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华东政*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与北京*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何者应优先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虽然公安消防支队在回函中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片面的理解,但并未进行根本性的否定,华东政*定中心在专业技术基础上进行详细检验分析得出了鉴定意见书,并结合结论作出的过程及机构选择依据等因素,确定火灾原因应以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并无不妥。因华东政*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排除火灾系车辆自身的原因导致,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天津*公司、和裕*公司不应对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江*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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