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天阔与被告大石桥**中学、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天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代天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罗**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宫**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某某与营口**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梁**、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刘*、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