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梁**、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天阔与大石**镇中学、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刘*、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郭**、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关**与被上诉人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曲**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