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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与被上诉人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以及被上诉人曹**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报警等待警察到来期间跳窗跑出室外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侵权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

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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