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369号判决书,在执行彭某某、康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强制执行,王**每月从工资中支付申请人300元(叁佰元),分期给付,付完6000元(陆**)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