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申请执行李**、陈**、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董**诉被执行人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333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给付48459元。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陈**工资每月1000元,共执行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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