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董**诉被执行人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333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给付48459元。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陈**工资每月1000元,共执行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魏**与刘*、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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