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郭**、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郭**、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以致我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且原告又无法协助本院查找到被告,故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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