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李**、杨**与被申请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杨**因与被申请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李**、杨**再审申请称: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u0026ldquo;邹**驾驶的辽C8382N海马牌轿车赶回岫岩,但因当天雨势较大,导致河水上涨,以至于纪*红及邹**驾驶的辽C8382N海马牌轿车被大水冲走u0026rdquo;,这没有事实依据,只是邹**一面之词,车没有被大水冲走,没有证据证明,因为该车至今都没有找到;邹**系成年人,并且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对运行中的前方路况,应该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可是邹**未能做到,致纪*红死亡,应负全部责任;当天的天气预报证明不存在不可抗力,完全是可以抗拒和预防的,纪*红的死亡完全是由司机是邹**错误判断造成的;二审(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明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错不纠,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邹**应按合同的约定,有义务、准确无误将纪*红送至目的地,造成纪*红,应付全部责任。如邹**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向受害者亲属李**支付12万元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邹**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李**、杨**所提的再审事由,经查,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公开举证、质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判应予以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杨**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