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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辽阳市**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与原审被告辽阳市**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宏**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法定代理人孙**、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辽阳市**心幼儿园校长包**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连绪、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赵**一审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到被告**镇中心幼儿园入园,于2014年9月1日中午午睡时,在保育员洪**老师已经熟睡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原告玩耍不慎从上铺摔到地面上,当时就痛哭不止。保育员洪老师醒来后发现原告并没有明显的外伤,当时就哄哄孩子了事。因为原告幼小在下午放学时并没有告诉家长她在中午摔伤的事情,而幼儿园的老师也没有将此事告知原告家长。当天原告回家以后就出现发烧等身体不适的症状,因为家长不知道她摔伤的事情,以为原告可能感冒未在意,第二天原告的高烧不退,而到第三天原告的病情加重,尿不出尿来,家长才引起重视,遂带原告入辽阳**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尿潴留、膀胱肿物,实际住院治疗两天后又到中国**京医院门诊治疗,后回家在村诊所治疗十余天,又休养一个月才治愈。针对原告在幼儿园摔伤的事,原告的母亲找被告负责人商谈,却遭拒绝,被告方的理由是原告在幼儿园没有从上铺摔跌下来的事情,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居然诽谤原告的母亲讹人。为此原告的家长了解多个当时同在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能证明原告确实从上铺摔跌下来,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保育作用,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判决。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辽阳市**心幼儿园一审辩称:原告方对我方指证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没有任何实质性依据。孩子虽曾在本园上学,但孩子9月1日在园期间与离园时均未出现任何异常。辽阳**医院9月3日15时住院病历主诉:该患儿于15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有尿不能排出,无发热,无恶心,呕吐,即9月2日半夜12点前无病症。9月2日原告在家休息,监护人是否有看护不到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休息室有六名教师,发生此事后我们曾逐一查实,他们可以共同证明没有孩子从上铺摔落的事件。为保障幼儿安全,休息室上铺设有半米高护栏,孩子不可能因玩耍不慎从上铺跌落,且床身加护栏高度为1.75米,如从高处掉落势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原告没有任何红肿、淤*、骨折等摔伤应有的病症,原告方对幼儿园指证不合理。我方在原告监护人来园询问后第一时间调查与原告同一休息室午睡的幼儿,孩子均表示没有看到小朋友从床上掉下来,更没听到有小朋友哭。原告母亲两个多月来曾多次于早晚入园离园时间段在幼儿园门外拿扩音喇叭喊骂哭闹,歪曲事实说孩子摔成了坐骨骨裂导致很多旁观者都信以为真。我方认真查看了原告方提供的检查报告单,报告单有四项异常“尿潴留、膀胱肿物、腹腔积液、腰5、骶1隐裂?”我方通过查阅资料咨询医生可以得出结论,这几项异常根本无法说明是摔伤造成的。希望法院澄清事实,调查取证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于2014年7月31日到宏伟**中心幼儿园入园,2014年9月1日下午放学赵**母亲孙**接其回家,9月2日其没有入园,9月3日因其排不出尿,到辽阳**民医院住院检查,入院诊断为:急性尿潴留、膀胱肿物,入院时主述:有尿不能排出15小时,现病史:该患儿于15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有尿不能排出,无发热、无恶心呕吐、无咳嗽等其他不适症状。9月4日赵**去沈阳医**京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骶1隐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赵**起诉状中陈述,赵**9月1日从辽阳**光镇中心幼儿园上铺掉下来,且赵**9月2日没有入园,其3日到辽阳**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急性尿潴留、膀胱肿物,9月4日在沈阳医**京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骶1隐裂?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医院诊断的病情是摔伤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驳回赵**诉讼请求。诉讼费81.00元,由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原审法院在审理查明过程中,对于上诉人是否在被上诉人处受伤,没有进行任何判断与论述,有意回避此处,造成本案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一、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处摔伤,被上诉人对孩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受伤,因被上诉人在室内没有摄像监控设备,造成上诉人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无人看管,从床上掉下摔伤的事实,取证非常艰难。原审庭审中,两位在被上诉人处入园孩子的家长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他们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处摔伤,被上诉人对孩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二、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上诉人是因为摔伤去治疗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摔伤的事实已由证人证言所证明,上诉人是年仅4周岁的小孩,且当时受伤是隐性,在受伤后由于活泼好动,没有表现出受伤现象。回家后第二天高烧,第三于病情加重,上诉人父母才送到医院治疗,9月3日在辽阳**民医院诊断为:尿潴留、膀胱肿物,9月4日经盛**院诊断为:腰5、骶1隐裂。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尿潴留、膀胱肿物及骨伤均可以为摔伤所致,能推定出上诉人是因为摔伤去治疗的。同时,上诉人已提供证人证明摔伤的事实,提供了治疗诊断证明治疗的伤情属于外伤所致,并提出因摔伤而治疗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而应由被上诉人对治疗并非摔伤所致举证,原审法院不应片面否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辽阳市**心幼儿园二审答辩认为:上诉人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并没有任何实质性依据。一、上诉人虽曾在本园上学,但孩子9月1日在园期间与离园时均未出现任何异常,9月2日上诉人在家休息,监护人是否有看护不到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但起诉书与病例相互矛盾,发病时间及发病状态描述不一致。二、上诉人是在三个班级共同使用的幼儿园大休息室午睡,我园每个班级有两名教师,休息室共有6名教师看护。事后我们曾逐一查实,他们可以共同证明没有孩子从上铺摔落的事件。我园有规定,孩子有任何生病或意外都要第一时间通知园长告知家长,如果真出这么大的事情我们肯定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带孩子去医院做全面检查。三、为保障幼儿安全,休息室上铺设有半米高护栏,孩子不可能因“玩耍不慎”从上铺跌落,床加护栏高度为1.75米,如从高处掉落势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上诉人没有任何红肿、淤*、骨折等摔伤应有的病症,上诉人对幼儿园的指证不合情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上诉称其在被上诉人辽阳市**心幼儿园处摔伤造成入院治疗,但上诉人入辽阳**民医院治疗的“主诉”及“体格检查”均未显示有摔伤情形,且其在辽阳**民医院及中国医**京医院诊断的病情是否与摔伤有关上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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