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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魏**、高**及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王*、魏**与被申请人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

再审申请人魏**、高**及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王*、魏**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高**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49万元。

辽**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魏**死亡证明书,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魏**、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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