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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宁诉赵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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