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上诉人**术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张**、辽宁劳**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崔**与辽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辽阳市白塔区家和天下美食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成男诉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诉韩朝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