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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