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李**、王某某、赵*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唐**诉韩朝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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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刘**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诉戴武侠、白*、张**、张**、尹**、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