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牛**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