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缪**与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闻成付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上海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