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钱**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