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板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于2015年2月1日前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合计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查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与申请人王*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按照(2015)雨板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从2015年9月开始每月还给王*5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雨板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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