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缪**与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闻成付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上海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周*、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