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