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周*、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时东安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与被告李**、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限公司、明发集**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诉被告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