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与被告周*、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周*、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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