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魏**、福建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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