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被告幕墙装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幕墙装饰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该案应由沈阳**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市鼓楼区南师附中体育馆,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37号南师附中体育馆,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沈阳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