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沈**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被告幕墙装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幕墙装饰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该案应由沈阳**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市鼓楼区南师附中体育馆,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37号南师附中体育馆,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沈阳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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