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无锡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无**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