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无**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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