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为与被告宁波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存在较大差异,故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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