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张**等与旷发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张**、谢**、谢仓州诉被告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张**、谢**、谢仓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张**、谢**、谢仓州负担,款限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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