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航诉被告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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